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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补充方案
时间:2013-02-01 00:00:00来源:中国农资供销网作者:柯静

鄂卫发〔2010〕65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民政局:

  按照《湖北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鄂卫发〔2010〕50号)要求,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补充方案》,现下发各地,请试点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民政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

  保障水平试点补充方案

  一、救治对象

  (一)宜都市、蔡甸区0-14周岁(含14周岁,按首次进入救治范围入院治疗日期计算,含全程治疗期间年龄超过14周岁的)参合农村患儿。

  (二)患儿疾病符合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以下简称《临床路径》)规定的使用对象。

  (三)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后在定点救治医院就医的参合农村患儿。

  二、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对定点救治医院按照《临床路径》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

  (一)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2万元。

  (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此方案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均从参合患儿首次诱导化疗之日开始计算。参合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相关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三、补偿及救助费用标准

  试点地区0-14岁参合农村患儿在同一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规定治疗方法治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和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由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参合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30%;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农村孤儿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8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

  定额结算标准为包干费用,包含患儿治疗期间所有住院药费、床位费、材料费、输液费、输氧费、输血费、处置费、检查费、检验费,以及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合并症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和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因初治诱导缓解治疗未达完全缓解,或由于严重感染、严重出血、严重败血症等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高危组患儿治疗费用,不列入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定额支付及补助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报销医药费用。

  新农合对试点病种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患儿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四、定点救治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

  五、实施程序

  (一)疾病申报。试点地区0-14岁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并未进入治疗周期的参合农村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1岁以下婴儿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向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县级低保经办机构提出治疗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救治申请表》(鄂卫发〔2010〕50号文中已下发)。

  (二)治疗审核。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低保机构对其身份及病情进行审核,出具转诊意见,提交至定点救治医院,由定点救治医院安排对参合患儿进行复查,确定是否符合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符合条件的患儿,由定点救治医院收入院治疗。

  (三)治疗实施。定点救治医院依据卫生部印发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为患儿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若出现严重感染、严重出血、严重败血症等情况需退出临床路径,定点救治医院应提前告知患儿家属(或监护人)、参合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并向患儿家属告知退出后发生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参合白血病患儿退出临床路径比例将纳入救治医院考核、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四)费用补偿。参合患儿每次出院时,一般患儿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30%结清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其余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救治医院先行垫付。符合定额支付病种及补助范围的一般白血病患儿每年自付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定额标准的30%。

  (五)费用结算。患儿出院后,定点救治医院按月向患儿参合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民政低保经办机构分别提交结算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社会救助证件复印件、救治申请表、出院小结、病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民政低保经办机构对定点救治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报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拨付补偿结算资金。定点救治医院申报参合患儿每年住院医药费用超过本方案规定定额标准者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六、其他

  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行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制度,参合患儿从省级确定的白血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机构定点治疗,全过程治疗须在同一定点医院,中间转入其他医疗机构者不列入此项试点定额支付及补助范围,按照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政策报销医药费用。

  本实施方案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已进入临床治疗程序的白血病参合患儿不列入试点定额支付及补助范围,按照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政策报销诊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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