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提高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卫办发〔2011〕152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
现将《湖北省提高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提高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省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得到有效诊治,提高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重性精神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性精神病的类别
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六类。
二、补偿范围
全省参加新农合的、经县级及以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综合医院的精神科或神经科)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病的患者在纳入新农合定点的县级及以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治疗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标准
1、原则上标准控制在6000元/(人.年)。
2、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按床日付费控制标准。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限制,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予以补偿。
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按照上述比例补偿产生的累计补偿额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三)门诊及其他疾病医疗费用补偿
1、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口服治疗精神疾病药品费用纳入当地门诊大病定额补偿范围。
2、重性精神病患者因非精神疾病门诊或住院治疗,仍按照各地原新农合政策进行补偿。
有其他专项项目经费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简称“686项目”)支持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医疗费用减免后,余额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四、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原则上选择统筹区域内纳入新农合定点的县及县以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重性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域内尚无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可就近选择相邻统筹地区的县及县以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重性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
五、实施基本程序
(一)申报资料
由参加新农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或其监护人),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交重性精神病治疗的申请。申请时需携带:县级以上(含县级)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诊断证明书、新农合卡(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参加新农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或其监护人)提交申请并备齐相关资料,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并交付《湖北省重性精神病参合患者治疗审批表》(见附件)至患者(或其监护人),同时在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
(三)治疗实施
重性精神病的治疗应由设置病床的县及县以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卫生部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卫办疾控函〔2010〕853号)的要求实施。重性精神病人门诊治疗,应在县及县以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精神卫生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实施。
(四)费用结算
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每次治疗后医疗机构先行向患者垫付新农合基金应补偿部分,患者仅需缴纳自付部分。患者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新农合卡复印件。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结算资金的支付工作。
六、启动时间
各统筹地区要在2011年8月31日前启动该项工作。
七、其他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民政、慈善、红十字会等机构、组织沟通,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减轻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相关精神卫生机构的检查力度,发现超标准收费、延长住院时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等情况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清退出定点资格。
(三)各统筹地区可依照此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所辖市(州)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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