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将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得到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办法》明确,农村五保供养的供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具有四川省户籍的老年、残 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报告。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保障;各地制定的五保供养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
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其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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