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这里的房屋被征用,可是我家生活条件较差,如果拆迁,我家将买不起住房。请问,像我家这种情况,政府会予帮助吗?有哪此优惠政策? 如皋市 刘某
刘同志:
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依法给予安置。异地安置的,一般应在房屋拆除时给予一次性安置。回迁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过渡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拆迁安置用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安置用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对不能回迁安置、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住宅房屋,以原使用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对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并不小于本地的安置标准。拆除少数面积过大的私有住宅房屋,经书面协议、妥善安置后,面积减少部分应按本条例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