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身份,流动农民永远的愿望
据某研究集团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个城市的979名16-40岁,农村户口,且没有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进城务工者的面对面式访问显示:进城务工者普遍有强烈的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他们当中有72%的人表示愿意与当地城市居民交往,有82%的人“喜欢城市的生活”,69%的人“希望能成为这个城市的一分子”,90%的人“希望能被这里的城市居民尊重”。
农民工虽然进了城,却往往聚居在城郊结合部,被相当多的城市人视为城市的“另类”。构建身份同一、权利一致的新市民制度,就是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应平等地拥有居住、迁徙、财产、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尽的各方面义务。要建立新市民制度,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构建身份同一的户籍制度。
现行户籍制度是构建新市民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最大的制度障碍。其作为城乡之间最强有力的闸门,硬性限制了农民向城市流动,钳制了消费,造就了城市“特权人口”,加深了城乡鸿沟。我们应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彻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全新的户籍制度,根本改变“同居一城,群体隔离”的局面,这样才能消除长期存在的二元体制,确保社会制度公正。
其次,重新定位政府管理思想。我们不能再将农民工视为城市的“过客”,而要做好将他们纳入城市居民的准备;不能再用以往的“劳动力管理模式”,而应向“居民管理模式”转换,使他们真正成为城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城市的边缘人群。良好的管理秩序只能由有关各方的良好协作产生。一个农民工众多的城市如果希望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必须是在与外来人口的良好协作中才能实现,这种协作的基础是,充分考虑并尊重外来人口的利益要求。
地位平等,流动农民不弃的情怀
首先,解决农民进城就业遭遇的不公,根本是要按照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原则,改变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建立新的城乡关系。要解决农民进城就业中的种种问题,就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原则,推进对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市场是最大的平等派,市场就业意味着公平竞争。流动就业也使隅于村落土地上的农民开扩了眼界,公民意识不断增长。因此,解决流动就业中的种种问题,总的思路,就是推进城乡管理体制的改革,调整城乡关系,给农民以机会均等、权利平等的国民待遇。
其次,按照市场就业公平竞争、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进行政策清理,制度创新。农民进城就业、大规模的跨地区流动,起于群众自发的市场行为,却是我国构造市场机制、经济活跃发展的重大因素,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特殊形式,也是我国进入以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特点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农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取决于农民向城市的转移。形势的发展,使解决障碍农民进城就业的一系列问题不容拖延。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市场经济机会均等、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进行政策清理、制度创新。
政治参与,流动农民在追寻的梦
2004年4月,笔者对湖南省长沙市439户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的问卷调查显示:农民工在城市的政治参与比例很低,参加过社区选举的只有26人,仅占5.9%;村委会选举是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但农民工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比例也是相当低的,只有99人参加过家乡的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仅占调查对象总数的22.6%。是到城里参加选举?还是到村里参加选举?因不熟悉村里的情况或疲于奔波而放弃了村里的选举权,或因户籍的羁绊无法参与城市社区选举的农民工数以百万计,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呈现松散、无序的状态,众多的农民工游离于民主政治之外。
首先,尽快建立、完善有关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国家理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对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的分化,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会阶层,他们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农民工急需以平等的身份,按合法的程序表达其意愿和要求。当农民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在城里获取了经济利益,物质生活得到一定的改善后,随之而来的是他们在城里的政治要求如何得到实现。
其次,尽快建立以城乡居民身份平等为核心的新市民制度,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才可能把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从农村那块古老的土地上分割出来,才可能让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民主权利真正得到落实。比如:流动农民中的一些技术与管理人才在城市工作多年,对城市发展很有自己的见解,却苦于没有发言的渠道。他们迫切希望参政议政,实施自己的民主管理权利。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人口能不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民主管理,流动农民要当家作主
数以亿计的流动农民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关键是要积极推进流动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进流动农民民主管理基础上的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首先,要提高流动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正视并引导非正式组织在保护流动农民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树立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不断增强农民工的民主管理能力。也可以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自治组织,如“农民工协会”、“老乡会”、“管理委员会”等,按照其功能和活动方式,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型、生活友谊型和秘密社会型非正式组织。政府应当正视其存在,并引导其正面积极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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