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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只签试用合同违法
时间:2011-07-18 11:26:42来源:作者:

 

  劳动者维权讲堂

  问: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李女士被某食品公司招用,但该公司坚持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待试用合格以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该公司只签订试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是违法的。 (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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