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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时间:2013-03-08 00:00:00来源:中国农民网作者:方同

情况反映

尊敬的山西新农村网领导:

您好!我是苏学来,家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横水镇东刘家村,2007年、2008年曾带领工人30余人,承揽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的围墙建设、厂房维修等若干工程。至今工程款还有17万元未结清。现正值年末,工人们催要工钱,人心惶惶,现我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反映,希望领导能尽快帮助我们解决困难。

一、事情的起因和经过

2007年、2008年时,经人介绍,我承揽了海鑫公司的若干工程项目。我先后带领30余名工人经过艰苦奋战,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了工程。按照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海鑫公司即应付工程款项,但海鑫公司一直以财务紧张、没钱为借口,拒付工程款。期间,我们曾多次催要,海鑫公司要么找各种理由不给、要么就是只付1、2万元打发我们,甚至躲着不见我们。四、五年过去了,截止目前,海鑫公司仍欠工程款17万余元。

二、工人情况

工人们已经付出了自己的劳动,按时完成了工程,时隔四、五年之久,却仍没有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海鑫公司拒付工程款一事,已经造成工人们生活困难、情绪不稳定、人心惶惶,不安定因素随时可能一触即发。工人们为要回工程款曾多次围堵海鑫公司,但海鑫公司仍然拒付。我作为施工方的牵头人,有部分工人看到海鑫公司要不上钱,就跑到我家来要钱、围堵我家,我为了安抚大家的情绪,避免事态扩大化,在社会引起不安定的影响,我拿出家中所有的积蓄垫付给工人发工资,但仅凭我一个人的力量十分有限,根本不足以安抚工人。现正值年末,工人们纷纷要求结清尾款、回家过年,每天来我家要工钱、围堵我家门口的工人很多,已经严重了我家的正常生活,我已将所有积蓄都用以垫付工人工资,实在无钱在负担其余工资,希望海鑫公司能及早支付剩余工程款,安抚工人。

三、法律依据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行为,历来是我国政府的一项职责。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我认为,海鑫公司作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钢铁冶金行业50强、山西省第二大钢铁企业完全有能力支付17万元的工程款项,四、五年过去之久,仍未支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希望有关部门能督促海鑫公司及早支付剩余工程款,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为了安抚工人,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及早拿回属于我们的血汗钱,希望领导能尽快督促海鑫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

反映人:苏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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