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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法草案的建议
时间:2009-10-21 11:35:0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对第二十四条后一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建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应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理由如下: 一、两者合一符合宪法规定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医疗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标志着未来五年,我国将,让城乡居民不管身份如何,不管“大病”“小病”,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偿,体现公平,制度对待参保人员应该一视同仁、机会均等。我们认为,医保制度就是要让公民不分职业、地位、地区以及收入差别,能公平的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和同等待遇。推进医保制度改革,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为一是必然的选择。 我国现有的医保制度有三个险种,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这三个险种还处于“各自为政”的阶段,筹资标准、报销待遇都不相同,阻碍了医保制度的深入改革,这几个险种的依据是人的户籍来划的,在今天来说我国即将实行全国居民身份就显得十分过时。 从世界范围来看,医疗保健已成为公民生存权的一部分,各个国家因其国情或国力的不同,无不对国民的医疗保健担负着或多或少的责任,由公共财政来支持医疗保健制度的运作,医疗保健服务显然应归入公共物品的范围。如果说在我国工业化初期财力极度紧张条件下,不得已实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相分离和城乡居民保障区别对待的原则,那么今天来说已经显得落后与过时。 二、两者合一可以弥补新农合的先天不足 1、新农合机构设置不规范。 目前“新农合”管理的组织系统尚没有建立健全,给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和潜在的风险。因为全国没有一个新农合管理系统的编制规定,省级没有具体的管理组织、人员编制,市、县的管理机构也因为机构、编制问题没有解决,人员多数是临时借调,工作不安心,人员数量少,工作已经受到严重制约,长此下去很难保证新农合的正常运行。据统计,每名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要管理5.4万名参合农民,人力不足,导致管理人员主要开展审核报销单据和录入数据,其他工作难以开展。全国好多乡镇合管办档案材料和台帐尚未健全,经费投入不足,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给参合农民的报销结算以及补偿资金及时下拨都有很大的影响。 全区乃至全国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立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经办机构“不三不四”,有些地方,机构没有机构,人员没有人员,甚至卫生局某个股就是合管办,他们向上级领导汇报就是虚数,不利于新农合发展。新农合管理,首先必须明确新农合管理工作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身份。只有解决好了这些问题,才能使农民从新农合制度中享受到实惠。 2、经办人待遇低。 合管办的人员大多数是从行政、卫生部门的编制调剂使用,是全额事业单位,全国各地实行职称工资,造成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低,全年无福利。目前新农合管理的参合人数量庞大,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而同为社会保障部门的“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多,管理的对象少,工资为参公工资比合管办高达近2倍,且福利高。同工不同酬,形成“管干部命好,管农民命苦”。所以,合管办人员工作抵触情绪大,工作积极性不高。这样,长久发展下去,势必有不安定的因素,不和谐的不利于管理和发展的局面。 3、两者合一可以整合社会资源。 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在全国来说基本上每个乡镇有三个左右的工作人员,管理的医疗保险对象平均只有几千人,乡镇合管办也是有三个左右的工作人员但管理的医疗保险对象有四五万人,两者合一可以整合社会资源,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为新农合的主管部门不合理 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利益代言人。 新农合的主管部门不应该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新农合目前最大的利益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管理者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也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讲白了就是“裁判员是它,运动员也是它;评委会是它,选手也是它”。谁能说得清它有没有偏向性,有没有虚假的成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就谈不上合理、公开、公正。一此认为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为一会侵犯到农民的所谓的专家都是医疗利益方面的行家,他们代表的是医疗机构利益,不代表农民的心声。 2、新农虽然涉及到医疗,但并不是认为涉及到了医疗就认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医疗的主管单位,如果这样所有的社会保险都应该由卫生主管部门来管理。 3、经过这两年新农合的运转,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作为新农合的主管部门出现了好多无法解决的问题: (1)定点医院医药费用偏高是农民反映最为集中、最为强烈的焦点 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越来越多参合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缓解。但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一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药价虚高不合理检查过度用药等违规行为,甚至“引导”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住院治疗,以致造成“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现象的产生。 有不少农民认为“新农合”是哄老百姓的。新农合运行中部分定点医院收费偏高,存在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以及小病大治的过度服务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群众在新农合受益度,部分群众认为定点医院成为新农合受益者。一些农户反映,同样一个感冒或其它小病,现在花的医药费比实行新农合前多,一些比较常见的小病,医生却要病人作各种检查,小病大看现象时有发生,就算得到了一定补偿,仔细算算反而不划算。 现实中,农民对其议论纷纷,整体评价不高,反映出定点医院在经营与管理上尚有不足,亟需规范。部分定点医院哄抬医药费用已被社会各界所诟病,而作为新农合的主管部门又是医疗机构的主管单位,是老子管小子的关系,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无从说起。 (2)新农合基金成为唐僧肉 尽管合作医疗的各种管理规定在不同程度上约束了医疗机构的行为,但合作医疗管理规则受到了医疗机构“对策”的挑战,部分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想尽办法使自身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采取了一些对策,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着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从村民口中了解到,医生看病乱开药,不是治疗自己的病的也开,看个感冒,平时也就几十块搞定的病,打点滴也就一百多,现在动不动就是两三百。虽然是报销了一部分,可自己还是要承担一部分,这样一来农民的负担还是重了。依然是最初的“小病拖,大病抗”。 (3)对于医院的违规行为如何做出处理,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无法可依”,手心手背都是肉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无从下手。改变这样的监管尴尬,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监管法规,社会保障法出台是最好的办法,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为一是最正确的选择,根据管办监的权力制约规律,监管机构应该独立于医疗机构,合管办纳入社会保障机构符合社会常理。 (4)除上述问题外,一些新农合定点医院以“住院获得补偿多”等为由“引导”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由此造成大量不必要的住院诊疗。医院从中获了利,而巨额的住院费用却被大量转嫁到了国家的头上。农民的愿望是注重“实惠”,是要少掏钱看好病。一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竟比外面药店高出四至五倍。对于在何处购买药品参合农民尚无自主。更何况以何种价格接受手术,可就没这么容易“回避”了。目前农民的医保地点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而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未纳入“新农合”供药体系,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处在同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农民购药选择受限,限制了农民用药的选择空间,造成垄断行业。 以上出现的问题很大部分原因是卫生行政部门既作为新农合的主管部门又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这个先天不足造成的。 (作者单位:广西南宁市上林县三里镇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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