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药品由政府定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属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但尚未定价的,且属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随相关政策调整,省发改委明文增加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纳入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已定价的我省企业生产的药品,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企业需要国家发改委调整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应由省发改委提出调价建议,企业应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
定价要论证讨论公示
企业提出申请定价后,我省价格部门将对受理的药品进行成本价格调查,然后结合价格调查报告,近年药品中标价格综合水平和外省政府定价等情况,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原则,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提出具体药品价格安排初步意见供专家评审。
成本价格调查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将作为制定价格的基础。对药品价格安排形成初步意见后,定价机构将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挂网公示结束后,形成药品定价,并于正式实施的10个工作日前在省发改委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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