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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严格落实新农合政策通告
时间:2012-03-30 15:57:55来源:作者:

        甘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通     告

  为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推动全区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现就严格落实新农合政策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合农民持合疗卡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实行现场直补,村卫生室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次均处方值为30元,每人当日累计最高处方值必须控制在50元以内,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6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次均处方值为40元,每人当日累计最高处方值必须控制在80元以内,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40元;门诊人次超过家庭成员数4倍后报销比例减半;上年剩余门诊人次结转本年度继续按原比例报销。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每户一张,仅限该户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使用,决不允许将合疗卡转借他人。如发现有保管不善或转借他人使用者,停用该合疗卡的合疗账户一年,停用期间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三、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接诊医生首先要刷卡核实参合人员信息,就诊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合疗卡返还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将合疗卡滞留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如发现有违规留置参合农民合疗卡的,处以该卡内累计补偿金额2--5倍罚款;如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合农民使用合疗卡结算医疗费用的,一经核实,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200—1000元罚款;性质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举报人予以100—200元的奖励。
四、参合农民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凡不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直接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如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在张掖市人民医院开具到我省13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转诊转院证明;须到省外公立新农合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在我省确定的13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外出务工或上学的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住院正常分娩的,应选择在务工或上学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确定的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出院后20日内将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费用清单、转院证明(原件)及病历复印件交户籍所在乡镇合管办初审并在乡、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5天后,符合新农合报销规定的,由乡镇合管办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送区合管办审批后,由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录入新农合系统给予补偿。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区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可直接拨打监督电话8230033、8222066,我办将在第一时间现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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