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农基〔2010〕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卫农基[2009]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绩效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科学评价新农合取得的成效和财政补助资金投入效益,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和运行质量,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评价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卫农基[2009]20号)。
三、评价对象与方法
评价对象为2009年开展新农合的所有县(市、区)。评价方法采用各县(市、区)自评、设区市初评和省复核审评的方法。
四、评价步骤
(一)组建考核评价小组
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抽调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建市、县级新农合绩效考核评价小组。
(二)县(市、区)自评
各设区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开展自评,评价结束时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评得分,新农合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以及相关数据资料等。
(三)设区市初评
各设区市在各县(市、区)自评的基础上,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对照自评报告评价结果逐项核实,确定各县(市、区)评价得分,出具评价报告。
(四)省复核审评
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成省新农合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材料并结合重点抽查和实地考评情况,做出复核审评结果。
(五)确定评价成绩
县(市、区)的评价档次分为优秀(评价得分&ge950分)、良好(950分>评价得分&ge850分)、差(评价得分<850分)三档。
(六)评价结果通报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评价结果通报各设区市,对其中获得优秀档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价为差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核评价时间
2010年2月1日至4月10日为各县(市、区)自评和设区市初评阶段。具体安排由各设区市自行决定。
六、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合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做到精心组织,缜密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考核评价任务。
(二)考核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真实反映各地新农合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请各设区市务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新农合绩效考核评价报告和初评结果(附所辖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评价指标初评得分表)分别报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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