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试点申报工作。
一、申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的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要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负责的工作专班,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难点问题。
(二)具备较好的结算机制。拟申报地区的民政、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建立了便捷、规范的医疗救助审批结算流程,能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部门间协调配合顺畅。
(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管理水平较高。申报试点县(市、区)的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基础建设较为完善,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便于实现部门间共享。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人员经过了培训,熟悉相关业务。
(四)经费保障有力。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申报试点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收支合理,并有一定的结余,能够保证在满足一般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满足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需要。同时,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二、试点单位申报程序
每个市(州)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按以上试点条件、确定一个试点县(市、区),于
三、工作要求
试点县(市、区)的民政、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期间要及时总结经验,定期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
附件: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现就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立足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通过完善救助方案,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总体目标。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救助方案,探索出符合实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推动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开展。
(三)基本原则。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各省(区、市)可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开展试点的地方要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
二、试点地区的选择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选择试点县(市、区)的数量。试点地区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根据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基础、基金收支和结余、重特大疾病分布情况、信息化服务管理水上和相关保障制度衔接情况等因素确定。
试点地区主要探索重特大疾病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资金筹集和监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如何发挥各项保障制度作用等。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人群,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病种。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
(三)救助内容。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
(四)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范围内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重特大疾病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五)救助程序。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于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六)救助方式。对于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可通过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各省(区、市)可根据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探索实行按病种确定救助标准。
(七)费用结算。要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相关保障制度信患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及时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可以先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适当的周转金。
(八)资金筹集。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同时,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加强部门配合,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帮助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经济负担,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地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更好地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托底作用。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实现部门间重特大疾病患者相关信息的共享,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既要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方便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又要避免资源的重复利用。为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地要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机制。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试点工作,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政策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试点地区及重特大疾病实施方案确定后、请及时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民政部 财政部
人社部 卫生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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