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儿童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待遇享受期
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14年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2015年度参保缴费,自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医疗票据材料,申报至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三)毕业离校学生儿童参保问题
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按规定参加2015年度居民医保。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问题
1、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14年9月份至2015年8月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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