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县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发源地之一。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导了长阳县农村合作医疗,得到毛泽东同志的亲笔批示,享誉海内外。此后,该县坚持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合作医疗制度从未间断过。1990年11月,长阳县乐园乡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合作医疗先进单位;1992年5月,长阳县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农村合作医疗单行条例;1998~2002年,长阳县成功推行农民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这些都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阳县被确定为全国和全省第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卫生部门悉心承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长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参合农民受益范围不断扩大,受益水平稳步提高,多项典型经验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并于 2007年被评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
长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已经成功运行五年,制度框架基本健全,管理规章逐步完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提升这些管理规范,依法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该县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列入了2008年立法计划,成立条例起草专班,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在经县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形成初稿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议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修改,并于2008年12月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复原则同意。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更加有力的推进长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并带动全省新农合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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