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专题 -> 新农合 -> 综合新闻
海南规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十三条禁令”
时间:2009-12-22 09:54:35来源:作者:新生
 

    南海网9月2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赵仕芳)近日,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大门公开悬挂《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意见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农合基本政策和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

  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农合管理科(处、室),做好对医护人员的培训,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做好参合病人的证件查验和身份辨认工作,并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目录和有关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超出新农合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5%,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县以上医院不得超过15%;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参合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在新农合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应当告知参合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管理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对参合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当执行转诊审批制度,具体意见由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规定;应当实行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方便参合病人查询及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参合病人出院时,应当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通知要求新农合管理机构要要定期开展医药费用分析评估;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书面告诫,对多次或一次严重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纠正。逐步实施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联网对接,对参合农民检查、用药、治疗费用等情况实时监控。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抽查根据参合农民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对连续两年考评合格的,可实行两年一考评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社会公示。

  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恶劣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