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范围看,像中国这样按照农村和城市区域来分配选举权的国家相当少见,因此,近年来,城乡公民选举权的不平等现象日益被关注,被认为是中国公民权利不平等的一个标志。
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将成为历史。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对选举权的制度安排,往往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窗口。
正因如此,2009年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这次选举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步。
从“一人一票”到“一票一值”
平等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投票权平等,一人一票;二是代表名额分配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等,一票一值。其中,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
我国在实行一人一票方面是彻底的。但在一票一值方面,城乡还存在着一定差别。现行选举法规定,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种差别,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1953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规定,体现了先进生产力改造落后生产力的经济发展规律,体现了现代法律既尊重人民群众意志,又改造人民群众某些落后观念的双重功能,因而是合理的。
当时如果取消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规定,实现选举权的平等,那么我国人大代表中必定是农民代表居多数。这不但与现行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冲突,更与现代化规律相背离。现代化的实质就是用先进生产力代替落后生产力,工业化就是要把农业变成现代化产业、把农村变成城镇、把农民变成市民,顺应这一客观规律,就必须保证让先进生产力领域中的人大代表占居人大代表总数中的多数,惟有如此,才能从组织上保证人大立法的先进性。
从1953年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州、县为四比一,省、自治区为五比一,全国为八比一;到1982年选举法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改为可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到1995年选举法修改,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五比一、八比一修改为四比一;再到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城乡选举权逐步迈向更高层次的平等,这既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城乡统筹的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选举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同的人口数产生相同数量的代表,这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今天,通过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必将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也必将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当然,从“一人一票”到“一票一值”,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选举水平,切实保障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的话语权;还需要与整个人大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动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
选举权的平等是政治平等的基础
从国际范围看,像中国这样按照农村和城市区域来分配选举权的国家相当少见,因此,近年来,城乡公民选举权的不平等现象日益被关注,被认为是中国公民权利不平等的一个标志。
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平等是政治平等的基础,如果四个农民的选举权才能相当于一个城市选民,这显然有违中国宪法“公民享有平等政治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宗旨不符。
这一沿袭多年的作法直接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学者认为,即使在现有政治体制没有根本改革的情况下,实现城乡平等选举也是有意义的。这代表了执政党的意志。对现行选举法的修改,从而使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阶层,其弱势地位有望改善。
无论农村人口、城市人口还是农村居民、城市居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在条件成熟时,不能对某一公民群体有任何歧视性的规定,尤其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来维系不平等的关系。
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代表权的严重不平等,四个农民才相当于一个城市人口的选举权。中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但在各级人大代表总额中的比例最小。随着中国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实行城乡选举权平等是大势所趋。
实践中,目前,生活在城市中的大量农民工参加选举可以有两种选择方式: 或回原籍参加选举;或在打工地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本身就表明,农民工参加选举已突破了以前4∶1的限制。同时,改革开放30年,城乡差异也在逐渐缩小,农民通过村民自治等形式的民主训练,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也有很大提高。
江苏省东台在江阴三房巷股份公司打工的杨进,2007年11月成功当选为江阴市人大代表,从而成为江苏省历史上的第一位“农民工”人大代表。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的很多,但他们的选举、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很难得到落实,其它合法权益有时也难以得到保护。现在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不仅体现了一种“同城待遇”,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而且可以使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直接参与对国家的管理。这对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完善决策,密切城乡联系 ,推进城市化建设,具有很大作用。
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也有利于优化代表结构,改变“官多民少”的倾向,这既是拓宽民主渠道的需要,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但也有宪政学者指出,上述改变固然重要,更重要的还是应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政治生活最高层面的民主,给基层民主以良好的示范。同时,在真正的代议制民主体制下,民意代表的选举是竞争性的,应该划分选区,按照统一的人口比例选举产生民意代表。
农民人大代表不能局限于农民身份
农民当选人大代表,此举考虑了农民这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将在立法机关代言他们的利益诉求,是一个进步信号。这个举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要求一定是“工作在一线的农民”就值得商榷了。
农民的人大代表绝对不仅仅是农民,应该是有良知、同情农民的知识分子或其他人,因为他们比从农民中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参政能力和话语权更大。
农民缺乏政治搏弈的能力,从语言表达能力或者游说能力来说,显然他们不如知识分子;再次,他们也缺乏与强权阶层搏弈的实力,农民工和农民还在为自己的衣食温饱而辛勤工作,其实参与政治也是要付出精力与成本的,在我们现有制度下,农民的人大代表是没有工资的,要他们为参与政治而花费时间和精力显然是强人所难。
鲁迅先生说,“从喷泉里出来的都是水,从血管里出来的都是血”,一个人如果能够代表农民或者农民工的利益,即使是企业家、高级知识分子,拥有了代言农民或农民工的锋利武器,成为农民工的政治利益等方方面面利益的代言人和申诉人;相反,一个农民或者农民工当选成为人大代表却不能很好的代言这个群体的利益诉求,也是没有意义的。
农村人大代表处在人民代表大会金字塔的最基层,与广大农民群众朝夕相处,鱼水相融。但是当前农村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却难遂人愿。农村人大代表,需要给以更多的关注。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