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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工作简讯(2010年第3期)
时间:2010-04-05 09:11:26来源:作者:阿卡
 

 

3期( 总第99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20103

 

 


 

国家宗教局、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

江苏制定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出台《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

暂行规定》

青海完成新农合补偿政策调整工作

湖北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取得实效

福建漳州理顺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体制

安徽阜阳成立市级新农合仲裁委员会

信息摘编

 

国家宗教局、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

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宗教教职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卫生部等五部门文件摘编)

 

江苏制定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近日,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人口规划设置一个村卫生机构,一般每个村卫生机构配备35名乡村医生。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一些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乡村医生承担。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总额的30%,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助。对村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地方政府要给予合理补助,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按照每个行政村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有条件地区可在乡镇卫生院核定的总编制内,将村卫生机构新补充人员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同时要求各地认真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摘编)

 

江西出台《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

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和卫生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进行补偿。工作机制包括:一是建立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的人事管理制度。二是建立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建立内部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建立外部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三是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卫生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收支预算差额根据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市县财政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月初预拨70%,年终统一结算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收支差额,根据考核结果由当地财政拨付。从2010年开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其业务收入的2%按月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利润,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四是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文件摘编)

 

青海完成新农合补偿政策调整工作

 

20101月起,青海省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54.3元,近日,省卫生厅印发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对提高筹资标准后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一是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乡级达75%、县级65%、州级55%、省级45%,起付线统一为省级300元,州(地、市)级20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二是产妇正常住院分娩实行限价,限价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0元,县级医院800元。正常住院分娩费用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给予每例500元补助,其余费用由产妇个人承担。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后,剩余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费用补偿规定执行。三是住院医药费用中,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增加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青海省卫生厅农卫处供稿)

 

湖北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取得实效

 

湖北省自新农合试点以来,同步开展新农合信息化工作,按照省、县两级的应用模式,目前已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网络,逐步实现了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增强了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截至目前,湖北省97个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均建立了县级数据中心,74个县(市、区)实现了县级数据中心与省级信息平台的连通,实现了参合信息和补偿信息的上传、查询和公示。

通过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也稳步提高,全省83%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71%的乡镇卫生院建立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75.3%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1.5%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连通。

湖北省各地在新农合制度建设方面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摸索出极具个性和实用性的信息化管理措施。洪湖市等23个县(市、区)实施了磁卡管理,秭归县在磁卡管理的基础上采用磁卡+条码枪信息管理模式,对参合农民实施磁卡管理,对新农合药物实施条码管理,强化了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识别和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管。

(湖北省新农合办公室供稿)

 

 

福建漳州理顺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体制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漳州市提出了建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的意见,要求落实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机制。县级卫生局按职责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自主调配和交流,负责选拔聘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并报县(市、区)主管医疗卫生系统干部工作的组织或宣传部备案。

目前,全市107所乡镇卫生院已有98名院长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按规定程序重新聘任。

           (摘自《福建基层卫生工作简讯》第113期)

 

安徽阜阳成立市级新农合仲裁委员会

 

为做好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日前,安徽省阜阳市卫生局成立了阜阳市新农合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对新农合监管中发现的典型病例和可疑病历进行审评、鉴定;对市级定点医院认为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依据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扣减的有异议的费用进行认定仲裁;配合市卫生局组织的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进行裁定;配合市卫生局做好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定点资格的评审工作。

仲裁委员会共由10名市级公立医院副主任以上临床专家和各县市区新农合中心8名医药监审人员组成。被聘任的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市卫生局发给聘书,聘任期为三年。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回避制度、请假制度等制度规范,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确保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忠于职守、秉公仲裁,确保仲裁委员会各项工作规范运转。

(摘自《安徽新农合工作简报》第52期)

 

      

l   海口市合管办实行参公管理  为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稳定经办机构人员队伍,确保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经海南省海口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同意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海南省卫生厅已将海口市这一做法知照各市县卫生局、合管办,希望各市县在机构改革中参照海口市的做法,推进新农合事业健康发展。

l   内蒙古通报2009年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结果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对所属旗县(市、区)进行了全面评估。近日,卫生厅下发2009年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结果的通报,表彰了94个旗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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