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今年26岁的武某拿到判决书后悔不已……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一是在2009年10月15日
21时许,家住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某村的被告人武某驾驶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走到青州市老汽车站东铁路桥涵洞南侧时,采取逼挤的方式迫使杨某减速后,并将杨放在前车筐内的价值596元的皮包抢走,内有现金、手机、公交卡等物折款1121元;二是在同年10月19日23时许,武某驾驶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到青州市北侧立交桥南侧时,采取逼挤的方式迫使刘某减速停车后将挂在车把上的皮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5957.6元,信用卡3张、存折一张、优盘一个等物品。次日,武某又用刘某的信用卡从青州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现金共7500元。武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罚。因上诉期间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春燕
单位: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监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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