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群体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经济困难是导致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当农民工无法按时获得报酬时,往往会实施犯罪……这是7月3日由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这是一份让人读起来感受非常复杂的报告,不论从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和犯罪年龄、文化程度和定罪量刑等各个方面观照,农民工犯罪都有着不同于其他群体的鲜明而刺目的特征。从犯罪的原因看,看不起病、迫于生存压力等经济困难导致的犯罪比例高达44.35%;第二个原因是被拖欠工资或没有给予工伤认定等工作因素;第三是受他人胁迫唆使拉拢或人际矛盾;最后是法制观念淡薄。
综观这份《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提供的各种数据,和对其他群体的犯罪学研究相比,可以发现农民工犯罪的一个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利益被剥夺、权利被伤害导致的犯罪是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湖南农民工吴艳春被黑中介所骗,怒杀同为农民工的黑中介员工舒照岭;农民工孙某临到年关被老板拖欠工资4200元,多次索要均被拒绝,孙某盗窃老板现金4500元;河南郑州农民工张芸被雇主拖欠工资而偷窃雇主手机,一审被判10年……以上种种,虽然于法不容,但毕竟事出有因,而且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说,改变导致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更重要。“被剥夺性犯罪”和“自救性犯罪”比例如此之高,应该引起全社会足够的反思。这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点,一个是农民工的工作与生存状况存在盲点,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大批农民工在城市默默工作、挣扎、生存,出现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一个是合法权益被侵犯被损害之后求告无门,通过正当法律渠道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公共服务和司法救济,等到引发违法犯罪时才进入公共视野,才引起关注。
《研究报告》中的一组数据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那就是犯罪农民工被实施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审判时被适用监禁刑罚的比例呈现“双高”,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就是说和其他群体相比,对于农民工犯罪的法律介入力度和司法惩戒力度都很大,但为什么农民工犯罪不降反升,在最近5年来又增加两成呢?这说明对于遏制农民工犯罪,缺乏的不是法律惩处力度,而是法律援助程度;这说明对于农民工,法律不光要惩罚违法犯罪,更要在保障合法权益上下工夫。
所以《研究报告》最后提出的9条建议,无一不是落在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上,无一不是落在对农民工群体的服务上,无一不是落在对农民工待遇的公正和公平上。曾经有不少人将农民工为讨要薪水等原因采取的过激行为揶揄为“跳楼秀”。问题是什么时候,能让广大农民工不需要爬到城市的高处,也能得到社会的关注、帮助和服务,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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