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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药品加成降低群众医药费用
时间:2013-02-18 00:00:00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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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稳妥推进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文昌市、屯昌县等6个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要求控制药品总量调整药品结果

  《指导意见》要求,控制药品总量,调整药品结果。以2011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适当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促使医药收入比例调整。同时,还要实行医药价格联动及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转变

  在补偿机制上,《指导意见》中明确,将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转变,取消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上调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70%和增加财政投入补偿30%。其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及幅度为:诊查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50%左右;床位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0%左右;护理费应考虑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0%左右;治疗费按治疗项目的复杂程度,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大型仪器治疗价格不得提高;手术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5%左右。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合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各试点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试点市县上报的调整建议方案,将统一调整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在有效运行中回归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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