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资金本是农民的救命钱,而在崂山区中韩街道办当会计的王某,却把包括新农合资金在内的200多万元公款挪用给了自己的朋友。最终王某等人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起诉,王某被判5年零6个月,他不服,辩称自己只是“借给朋友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今年36岁的王某,在青岛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工作,平时负责单位的金钱收入。2007年,他的朋友,36岁的纪某找到了王某,说自己的厂子生意不好,问王某有没有办法。两个人协商,利用王某职务之便,拿出点钱来用于纪某的经营活动。于是,王某和纪某商定了互相的收益后,开始了挪钱行为。
2007年6月到2010年8月,王某前后分8次,从中韩财政所预算外资金账户拿出钱来,转入纪某的个人账户,以及纪某所开的厂子账户,共挪用资金两百多万元。除了从单位账户上往外拨钱,王某更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单位收取的钱,直接存入自己账户,然后转入纪某的账户。2009年7月到2011年12月,王某将单位收取的崂山区大埠东村缴纳的新农合资金12万余元、东方宏成置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押金4万元、春华汽修厂房屋租金3万5千余元,存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后挪用给纪某。
6年来,王某共转入纪某账户的钱总额达2285750元。随后,王某所在单位在审查账目时,发现了不对。2012年12月,崂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王某和纪某进行了判决。
因为挪用公款两百多万元,王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多,纪某被判6年。本是一场深刻的教训,但是两人并不服从法院的判决。纪某称,自己在案发前已经退了90余万元,所以只能算是自己借用王某155万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王某辩称在案发前,自己已经归还了全部挪用的公款,并且自己是初犯,请求减轻处罚。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对此案进行了再次审理:维持原判。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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