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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购门延迟交付 消费者获赔违约金
时间:2013-07-12 00:00:00来源:作者:谢红秀

  近日,汉宾工商所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关于消费者定做推拉门延迟交付的投诉。 2013年5月6日,消费者张某在某家具店订购四善推拉门,并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张某预付1800元,余下800元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清,并要求经营者安装日期每晚一日,从余款中扣除100元,双方无异议。

  6月23日,家具店派人到消费者家安装,因安装人员不慎将一扇门尺寸量错,消费者要求重换新门,最后工期延误6天,消费者要求按合同约定从余款中扣除违约金600元,经营者不从,遂投诉至消协。

  消协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消费者与家具店签订的是一份承揽合同,家具店作为承揽人,其与消费者约定了交付期限,却由于自身的过错没有及时并合格地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承揽人也应按照约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600元延期交付违约金。

  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在消费者未交付余款中扣除600元违约金。(汉宾工商所谢红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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