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外国(含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 )前来我市投资,促进常德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荐、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的直接引荐人、介绍人。外商在我市投资包括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来一补项目及法定其它形式。外商投资的企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并经审批机关依法审批方可成立。直接引荐人、介绍人是指对外商起直接引荐、介绍作用,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成立有重要联系并企业中、外双方共同认可、项目审批机关予以确认的个人。
第三条 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奖金)和精神奖励两种形式。奖金根据外方资金实际到位额按比例计发,以现金人民币支付,引进多个项目,按项目数分别给予奖励。计发标准为:引进外资开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外方资金实际到位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额的0.3%计发奖金;501万美元以上的,按0.2%计发奖金。引进外资开办三来一补项目或国家允许、鼓励的其它形式的企业,按外资实际到位额0.5%计发奖金。精神奖金采取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晋级等形式。
第四条 引进合资、合作、三来一补项目的奖金由企业中方支付;引进外商独资项目按纳税关系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五条 由财政支付奖金的,需由外商的直接引荐人、介绍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中外双方认可的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验资的验资报告及其它合法原始凭证、实物等,经同级招商局审核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由企业中方支付奖金的,按前款程序经招商局审核确认后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1998年6月20日起施行,原《常德市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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