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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及其对中国农业的影响(二)
时间:2009-12-15 09:39:04来源:作者:天石
   二、我国“入世”谈判的承诺
  目前,我国已与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进行了农产品关税减让、关税配额等市场准入的双边谈判。谈判的主要内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即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步开放国内的农产品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将非关税壁垒转换成关税,也就是取消配额、浮动关税、最低进口价格限制,以及各类限制性协议等非关税壁垒,代之以从价税和从量税。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削减现有的关税水平。鉴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可以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大致为6-10年)将关税降低。
  1、关于关税减让。到2004年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从目前的21.25%逐年降低到17%,降幅为17%。美国的主要产品的税率降至14.5%;大豆进口无限制,关税不超过3%;豆粕进口无限制,关税不超过5%;酒关税从65%降至20%;牛肉进口税从目前的45%降至12%。猪肉从20%降至12%。鸡肉从20%降至10%。柑橘从40%降至12%;葡萄从40%降至13%;苹果从30%降至10%;杏仁从30%降至10%;乳酪从50%降至12%;冰淇淋从45%降至19%。欧盟主要产品的关税:菜油85%降到9%;面制品25%降到15%;乳酪30%降到10%;奶粉25%降到15%;柑橘40%降到12%;葡萄酒65%降到14%;橄榄油25%降到10%;小麦麸30%降到18%。
  2、关于关税配额。敏感商品实施关税配额制。国营企业未使用完的配额将再分配给私营企业。豆油关税配额开始是170万吨,2005年增至330万吨,私营公司的份额将从50%提高到90%,税率9%;小麦关税配额开始是730万吨,后增至930万吨,私营公司占10%;玉米关税配额开始是450万吨,后增至720万吨,私营公司的份额将从25%提高到40%;大米关税配额初始是260万吨,后增至530万吨,中粒米和短粒米各占一半,私营公司占一半;大麦无关税配额,税率将降至9%。
  (二)国内支持。我国同意将农业的“综合支持标准”(AMS)削减到零水平;同意放弃WTO农业协定6.2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豁免措施;同时,同意根据WTO农业协定6.4条款对特定农产品的补贴水平8.5%。
  (三)出口补贴。我国不寻求农产品出口补贴,尤其是对玉米、棉花和大米。
  (四)动物及植物检疫。除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产为目的措施外,对于利用动物及植物检疫的方式限制进口的行为,从而造成隐蔽性的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的做法,要予以废止。关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欧盟与中国签署了《植物卫生检疫协议》(SPS协议),根据所签协议,中国将完全依照WTO的SPS协议办事,并依此解决中欧双边的大量植物卫生检疫方面的贸易摩擦。本协议将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后,作为其他协议的后续补充,适用于任一欧盟成员国。(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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