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发[2002]14号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置业,加快我市的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对外资企业实行“四个一”管理服务制度。成立市外资企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市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外资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外经局,由市外经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办事、一个口子收费和一条龙服务”。
(一)实行“一个部门管理”。所有外来投资企业统一由外资办管理,由市委市政府有重点地发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干扰外来投资者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凡到企业进行有关工作检查,必须报市外资办批准。外来投资企业的治安环境由所属地党委、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二)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为外来投资者代办或承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
(三)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外来投资者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市外资办按有关标准统一收取,按收支两条线存入财政专户,然后再分拨给各有关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税收除外)不得向外业投资者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
(四)实行“一条龙”服务。协助外来投资者办理各项手续,关接受投诉,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提供全程服务。
二、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和污染严重的行业外,其他所有投资领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均向外来投资者开放。大力豉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和高耗能环保型的产业。鼓励发展纺织制衣业,玩具制造业,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加工业,轻工食品业、商品服务业,进出口贸易,信息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物流业,教育、体育、文化娱乐业,中介和咨询服务业,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行业。
三、 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置业,所需土地可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期限可达五十年。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所需的用地,按成本价收回土地使用转让费(土地成本价含征地补偿费、上缴中央和省的规费、平整土地的费用),免收土地出让金。兴办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所需的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缓、免的扶持;对成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的,用地优先安排,并在租金上给予优惠。
(二)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电线路架设、水管表安装和消防设施安装可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工程质量由有资质的部门组织验收;免收燃料附加费、供电供水增容费、电网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设备网管补偿费、开口费和报装费;电费在峰水期(每年4月至9月)每千瓦时0.45元以下,在沽水期(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每千瓦时0.60以下。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的商业用水水费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1元,工业用水水费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0.80元。2002年1月1日前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水电费以2001、2000、1999三年的平均用量为基数,超过部份按现优惠价格执行。
(三)外来投资者的厂房、宿舍及其附属建筑等基建工程的规划、报建、消防、质检、环保、房产证等手续均优先办理。
(四)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租赁公有厂房,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5元以下;旧标准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4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3元以下。
(五)加快建设南部工业园。由政府协调、规划,建设南部工业园,将其建成工业企业密集园区。今后凡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内投资办企业,除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不含办证工本费)外,在用地、用水、用电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1)已“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土地,每平方米60元以下;(2)水电费比园区外的外来投资企业再优惠5%。
(六)凡国家、省规定给予山区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都要坚决贯彻。
四、进一步减轻外来投资者的负担。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生产性企业,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实行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的政策,有偿及技术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的项目有:(1)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2)再就业基金;(3)劳动年审费;(4)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5)外来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6)文化基金;(7)报建费;(8)市政建设配套费;(9)建设工程招标费;(10)消防设施配套费;(11)教育发展基金;(12)水资源费;(13)堤围防护费;(14)残疾人就业费;(15)散装水泥基金;(16)劳动合同鉴证费;(17)立项费;(18)子弟入学借读费;(19)烈军属优待统筹金。
(二)征收有偿及技术服务费的项目有:(1)办证工本费;(2)环境监测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污水处理费、桥式起重机检测费;(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4)房屋质量监督费;(7)中介服务费: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交易和验资、会计、公证、鉴证等;(8)防雷监审费和防雷工程费;(9)建筑工程白蚁防治费。以上收费均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凡未列入上述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今后新出台的收费项目,需由收费单位报市外资企业管委会审定后,由市外资办与收费单位按一个口子收费的原则到企业收取。
五、对外来投资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安排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六、对守法经营的外来投资者实行“优化投资环境十不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外资企业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不准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义的检查(法律规定除外;公安机关因紧急情况查处案件需到外资企业调查的,须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时告知市外资办)。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外来投资者进行人身、住宿、娱乐活动和交通工具随意检查(公安部门遇到突发情况除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拉等赞助和乱罚款、吃拿卡要。
(五)任何单位未经市外资企业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准查封外来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检查的除外)。
(六)任何单位和媒体,未经市外资办同意,不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参观、采访等非生产性经营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破坏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外来投资企业发生矛盾难以协调解决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准激化矛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到外来投资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和无偿占用外来投资企业的财物。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外来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及办理手续时,不准对其冷落、刁难、欺压以及拖拉疲沓、敷衍塞责。
七、成立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重点处理违反上述“十不准”的人和事,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经中心调查核实:
(一)凡被投诉并查实有一次违反“十不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凡累计被投诉并查实有2次(含2次)以上违反“十不准”行为的单位,派工作组进驻该行政机关进行整顿,整顿期间该单位主要领导停职。凡累计被投诉并查实有2次(含2次)以上违反“十不准”行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待岗,单位分管领导写书面检查,如果单位2名(含2名)以上干部待岗的,撤销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职务。
(三)每年一次组织外来投资者对行政执法及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情况进行评议评价。分为“满意”、“一般”、“不满意”三个档次,“不满意”票数达百分之二十的为“不满意”单位。对评议为“不满意”的,通报全市,并责令主要负责在电视上就存在的主要半路出家公开表态改正,如果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满意”的,撤销或建议上级撤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八、对投资额大、贡献多、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聘为荣誉市民,也可由市人民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或推选为市政协委员,鼓励外来投资者参政议政。
九、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计划、建设、外经、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劳动保障、环保、公安、交警、消防、卫生、技术监督、外管、计划生育、气象、供电、供水、邮政、电信等部门,必须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及时兑现有关的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招商引资是我市经济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超常规措施,积极引进资金项目,努力增大我市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乐昌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共乐昌市委 乐昌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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