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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企业推广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时间:2010-06-03 08:59:53来源:作者:

  即日起,市交通、工商两部门联合对全市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进行规范,推广使用汽车维修标准合同文本,保障汽车维修承、托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市内汽车维修企业推广使用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据市运输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在汽车维修企业推广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共有14项条款。其中,前7项主要是对维修前车辆的基本信息、车况、维修类别与项目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其余款项则分别对于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逾期交付、维修后出现质量问题以及维修费用纠纷等问题,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了约束。

  目前我市共有汽车维修企业413家。凡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维修预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作业都必须签订维修合同。凡未按规定使用维修合同或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交通、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维修企业经营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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