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这是生产行为的一种延续,法律未对销售商该将事实告知消费者作出明确规定,终审驳回消费者加倍索赔诉求
本报讯 北京市消费者周先生花23.98万元在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博恩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在保养时发现该车有维修记录。为此,周先生起诉汽车经销商并要求加倍赔偿。经销商称维修属于“出厂准备”,修好的车可当新车销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可了经销商的说法,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称,2007年10月,他从运通博恩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价款为23.98万元。后来,他在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有维修记录。经调查发现,此前运通博恩公司接收生产厂家发来的该车时,发现其发动机舱盖有0.5厘米凹型损坏,前保险杠、前叶子板有轻微脏物,属于B类物流致损车,修理后能够达到出厂检验标准。随后,运通博恩公司对该车进行了修理,生产厂家为此向运通博恩公司支付维修费及税费共计6350元。周先生认为,运通博恩公司没有将车辆已经修理过的真实情况告知自己,并将车辆按新车的价钱销售,构成欺诈。为此,他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运通博恩公司加倍返还购车款47.96万元。
今年3月,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运通博恩公司在销售前对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质损的商品车进行维修属于生产行为的延续,没有将维修事项告知消费者不属于欺诈,一审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9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生产厂家的规定及授权,运通博恩公司有权对出售前因物流致损的车辆维修,目的是达到该品牌商品车出厂检验标准,实质上是生产行为的一种延续。我国法律未对销售商应当将该事实告知消费者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周先生所述运通博恩公司构成欺诈、应当加倍返还购车款47.96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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