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暑假期间,北京市市民李先生带孩子到外地旅游。在乘坐旅游大巴时,司机为了避让一名违反交通规则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致使李先生的孩子的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
旅游大巴司机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愿承担这笔费用。李先生回到北京后为解决此事多次联系该司机及其公司,都没有结果。李先生想咨询,自己该怎么维权。
◆回 答◆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表示,李先生的遭遇是典型的紧急避险问题。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受到更大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措施。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李劲松解释说,李先生乘坐大巴旅游,与大巴公司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大巴公司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本纠纷中,李先生孩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在汽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刹车造成的,但这是司机为了避免撞上违章行人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刹车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选择,司机的避险行为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司机依法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那个违章横穿马路的人承担责任。李先生可要求大巴公司先行赔付其相关费用,然后由大巴公司追究肇事方即违章行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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