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赵女士为丈夫张先生投保了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但张先生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书面同意。2009年2月,张先生生病住院。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1日,赵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了投保书,被保险人为张先生,险种为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赵女士投保后,支付了2007年、2008年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2009年2月2日,张先生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Ⅱ型糖尿病。出院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庭审中辩称,张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赵女士谈话,赵女士表示她为张先生投保,张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的签名也是由其代签。保险公司认为,赵女士的投保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有关保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赵女士为丈夫投保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含有因被保险人身故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约定,但张先生对此保险并不知情,也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该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赵女士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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