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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乐敦”商标遭侵权 曼秀雷敦索赔30万元
时间:2009-10-28 17:10:5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近日,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其使用的“乐敦”商标近似的“金乐敦”眼药水产品。认为这是恶意攀附“乐敦”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曼秀雷敦公司将“金乐敦”眼药水的生产商(标称为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经销商(标称为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   

  近日,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其使用的“乐敦”商标近似的“金乐敦”眼药水产品。认为这是恶意攀附“乐敦”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曼秀雷敦公司将“金乐敦”眼药水的生产商(标称为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经销商(标称为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零售商张先生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4月9日,原被告当庭交换了证据。

  曼秀雷敦公司诉称,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于1996年8月在中国取得了“乐敦”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医药制剂等。2006年9月,日本乐敦制药株式会社许可自己使用“乐敦”商标,并授权自己对侵犯“乐敦”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近日,公司发现由标称为西安美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经销、张先生零售的“金乐敦”眼药水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攫取该公司“乐敦”系列产品的市场份额,造成其经济损失。

  曼秀雷敦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产品上突出使用“金乐敦”标识的行为,导致了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认知的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认为“金乐敦”为我公司的眼药水系列产品,进而发生误认误购。因此,曼秀雷敦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据悉,西安万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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