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销售假化肥坑农案
2007年6月14日,义县聚粮屯乡70余户农民集体投诉,称义县聚粮屯乡某土杂综合商店张某销售假化肥。这些农民施用该店的化肥后庄稼均出现了苗瘦、叶黄、根须浅等情况,造成200余亩大田严重减产。农户找其讨说法,该经销商以农户没有购货凭证为由拒不承认。
经查,张某以50元/袋(20kg/袋)的价格,销售标称“中国农资集团公司进口、俄罗斯产”的硫酸钾(K2
O≥50%),此化肥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抽检,“K2O”的实际含量为零。经农业专家认定,苗情受害现象确实是由缺钾造成的。工商执法人员结合农户受损情况,责成该经销商先向农户提供合格钾肥10吨,以最大限度减少农户损失,并以150元/亩的标准实施赔偿,总计5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的经济处罚。此案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20多万元,避免了农民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二、于某加工销售掺杂使假花生酱案
2007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闾阳镇某香油坊实施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往其生产的花生酱中掺入无生产日期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碎方便面,执法人员当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某在2006年9月15日转产加工花生酱,为牟取暴利,其在加工花生酱过程中,掺入一定比例的碎方便面,到执法部门检查发现为止,已经加工掺入方便面的花生酱1.3万斤,并以1.5元-2.2元/斤出售,销售总额为2.19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徐某无照经销劣质柴油案
2007年10月23日,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太和区钟屯乡的徐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及油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油品倒卖。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将正在锦州市太和区钟屯乡一废弃工厂院内进行非法交易的徐某查获。现场检查发现,该油罐车内装有近20吨油品,味道刺鼻,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3张购货单位为“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标明货物名称为“废机油”,数量为19吨。后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检,结果显示该油品不是“废机油”,而是标号不足的柴油。经查,徐某盗用“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自称是“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以3000元/吨的价格购入劣质柴油,经简单加工脱水后,以3500元/吨的价格销往盘锦、凌海等地的一些加油站,牟取非法利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19吨劣质柴油交由有油品经营资质的单位收购。
四、李某经销不合格啤酒案
2007年6月21日,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自家附近超市购买的青岛超干啤酒,饮用后全家出现腹泻症状,怀疑该啤酒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将尚未饮用的啤酒带到工商部门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啤酒混浊,并含有很多可见杂质,初步鉴定该啤酒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超市,扣留了尚未销售的50箱啤酒。后经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证实该批青岛超干啤酒为不合格产品。在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批青岛超干啤酒为李某供货,执法机关依法对李某做出没收非法所得372.60元,没收不合格青岛超干啤酒50箱,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消费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赔偿。
五、宋某销售无检验报告酒类案
2007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在正安镇某批发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该批发部经营者宋某销售的酒类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报告,涉嫌违法经营。经查,当事人从某批发部购进了货值总额为3840元的白酒和啤酒,当事人不能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酒类检验报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 1 2 3 > >> >>| (作者:谢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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