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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航空托运行李中千元现金不翼而飞
时间:2009-10-30 09:00:23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典型案例】

  消费者朱小姐近日向市消委会反映:其于去年11月2日乘坐南航班机从深圳飞回上海,由于其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属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托运,朱小姐便将锂电池取出放入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中,当时背包内还有1000元的现金。但在托运时,朱小姐一时疏忽,将双肩背包与行李一起托运了!在安检时,工作人员没能发现原本不能托运的锂电池。

  但是,意外的是,朱小姐抵达上海后,却发现双肩背包内的1000元现金不翼而飞了。随后朱小姐反映到 南方航空公司宝安机场营业部,对方虽然承认工作上的失误,但表示不能对朱小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朱小姐认为,正是因为南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才导致不能托运的东西托运了,从而造成其1000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全额或者部分补偿损失。

  【律师说法】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就本例,航空公司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有义务确保消费者朱小姐财产的安全,航空公司对其给朱小姐造成的1000元现金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朱小姐在主张权利时需对其背包存有1000元现金以及现金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确定其已受到损失以及损失额度,其赔偿请求可能因举证不能难以得到支持。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旅途中对现金及贵重物品尽可能随身携带或参加保值托运并留存相关票据,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航空公司亦应恪守职责,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市消委会提示】

  一、消费者在享受包括航空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时,应注重保管好现金和贵重物品的安全,尽量事先将自己的现金及贵重物品从需要托运的行李中取出,存放到可以自己随身携带的箱包中。

  二、航空公司一般提供旅客随机同行的20公斤以内行李免费托运,但是 深圳机场并不提供保价业务,同时这类行李的取接是自助的,并没有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保管环节,很容易在传送带前出现误取等现象,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有某些不方便携带的贵重物品,建议选择专门的保值货物托运并且妥善保存好托运的票据,以方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后好及时取证。

  三、消费者一旦发现对方工作存在失误后,应该及时指出并纠正。这样不仅能减少自己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也能促进航空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作者:饶洁 通讯员 熊汉东 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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