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称,2004年7月12日,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西山枫林认购协议书》,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一套。当场缴纳定金3万元。当时,杨某在房地产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工作。签订认购书后,杨某一直等待通知,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公司却一直借口拖延不予办理。2007年11月,杨某向公司交付了已办理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同时督促公司履约。2008年1月,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到其它单位工作,遂抓紧向公司讨要房屋,后经了解得知,公司已将房屋售予他人。杨某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 要求杨某将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执行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书》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8月21日9时,在石景山法院第15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作者:芦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