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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如何破解“明知”界定难题
时间:2009-12-07 09:40:28来源:作者:赵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消费维权一直是个难题。《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施行后,其中第九十六条“损一赔十”的规定让人们眼前一亮,更有消费者称有了10倍的动力去打假维权。然而,《食品安全法》施行5个多月来,一些消费者发现,“损一赔十”条   

  编者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消费维权一直是个难题。《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施行后,其中第九十六条“损一赔十”的规定让人们眼前一亮,更有消费者称有了10倍的动力去打假维权。然而,《食品安全法》施行5个多月来,一些消费者发现,“损一赔十”条款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存在一些难点和困惑。为此,本版特组织了“落实《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条款”系列报道,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5个多月。消费者买到不安全食品有权要求10倍赔偿,被认为是该法的亮点之一。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前提,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而,在一些纠纷中,不少经营者以自己并非“明知”为由,拒绝10倍赔偿消费者。由此,如何对“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的“明知”进行理解,如何对“明知”作出准确界定,成为检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威力的关键之一。

  消费维权遭遇“明知”难题

  天津市消费者吴女士向记者反映,今年9月,她从某超市购买了10瓶蜜桃罐头,每瓶12.9元。回家后发现,罐头的保质期至今年8月。吴女士找到超市,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进行价款10倍的赔偿。“超市的一个负责人说,这是他们工作疏忽,因为不是明知故卖过期食品,所以不能给我10倍的赔偿。”吴女士说,超市为了表达歉意,最终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她退货并加倍赔偿。

  “我没办法证明超市是不是‘明知’罐头过期卖,只好接受了退一赔一。”吴女士说,“我想知道,像商家这种销售过期食品的做法,是不是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的范围?”

  食品超过保质期就可以被判断为不安全食品,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一些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纠纷中,存在商家在销售时难以辨别食品是否安全的事例。近日,北京市消费者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花14.3元从某超市购买了一袋真空包装的猪蹄,回家拆开后发现猪蹄已变质。于是,王女士找到超市,认为超市销售变质食品,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她10倍赔偿。超市有关负责人则答复称,猪蹄的包装袋是完好的,且没有超过保质期,“我们是从正规渠道进货,隔着包装袋也分辨不出猪蹄是否变质,说我们‘明知’是冤枉,所以不能10倍赔偿”。对此,王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应知”可推定为“明知”

  记者了解到,从常理看,鲜有商家在出售了问题食品后会坦承自己“明知”,但从法理上讲,认定“明知”并非一件复杂的事情。一部法律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不可能涵盖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情况。法律的实施几乎与法律的解释相伴终生,按照尺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狭义的“明知”是销售者承认自己知道,但是,为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负担,堵塞不法商家逃脱责任的漏洞,《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知”应做扩大解释,即“应知”也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虽然商家否认“明知”,但是,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看,商家“应当知道”的便可以推定为“明知”。比如,商场应该查验相关手续而没有查验、应该达到某种保存条件而商场不具备等,一旦出现相关消费纠纷,都应当认定其“明知”,应该给消费者10倍赔偿。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有些情况下,商家的确难以辨别所售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但是商家必须出具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建议用列举法界定“明知”

  刘俊海建议,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明知”的含义予以明确。他认为,可以通过列举的办法进行细化。比如,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有关部门明令下架的食品等,都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据了解,通过列举法将法条细化,有不少成功的先例。如《消法》颁布实施后,对何为欺诈行为,社会各界争论不休,这直接影响了其第四十九条的实施。1996年,随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各地制定的《消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如何界定欺诈行为的争论逐渐平息。

  针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明知”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浙江省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公开列举了10种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现方式。对此,刘俊海认为,在目前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明知”,会变成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宁波市消保委用列举法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明知”进行界定,为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机关处罚不安全食品销售者以及消费者索赔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关链接

  宁波 10种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现方式

  ——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

  ——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

  ——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相关案例

  超市售过期茶籽油 一审被判10倍赔偿

  据《温州日报》报道 今年6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消费者叶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茶籽油,价格为289元。在服务台开具发票时,叶先生发现这瓶油已过保质期20多天。此后,叶先生向超市索赔,但因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

  7月22日,叶先生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0倍赔偿。超市方面辩称,出售过期商品系其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造成,不应退一赔十,而应退一赔一。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保证出售商品质量的义务,且超市当庭承认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在此情况下仍然出售过期食品,其主观心态应推定为“明知”。9月初,法院一审判令超市在给予退货之外,另行支付叶先生10倍赔偿款,即2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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