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新余市工商系统坚决打击各类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546件,案值560余万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新余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2010年查办的十大典型维权案例,以震慑违法,提醒消费,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一: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0年5月6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成品油市场整形治中,抽取当事人钟某0号柴油、93号汽油样品送检,经检验该批两种成品油含有机械杂质和水分,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钟某2003年开始经营加油站业务,于2010年4月购进93号汽油6吨,购进0号柴油7吨,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人民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10年3月18日,分宜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当事人销售复合肥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景德镇市购进5吨复合肥,进价为1220元/吨,销售价为1350元/吨。随后,工商部门对当事人销售上述复合肥进行了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分宜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在销售商品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10年5月29日,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糕点销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在销售蛋糕和面包类食品时,擅自将隔日未销售完的食品,更改为新的日期继续销售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刘某为减少损耗,提高销售量,将当日未销售完的蛋糕和面包的生产日期改为新的一日的日期,20天时间更改蛋糕和面包生产日期22个品种,数量1000个,涉案金额2700元。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处人民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销售假冒摩托车案。
8月10,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我市助力车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廖某销售的某牌摩托车有假冒嫌疑,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立案调查后发现,发现当事人廖某从南昌购进假冒摩托车8辆,以每辆1200元的价格销售了5辆,共计货款11000元,获利500元。当事人对销售假冒某牌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销售不合格桶装水案。
从2010年7月10开始,市工商局对全市10个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桶装水进行抽检。经检测当事人王某经销的桶装水,菌落总数为170cfu/ml,检测机构判定为不符合GB17323_1998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王某销售不合格的桶装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销售不合格茶油案。
2010年9月15日,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林某销售的山茶籽油进行抽查送检,经检测机关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同时当事人林某在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将不是本市生产的山茶油在外包装盒上标注“新余特产”字样,在印制山茶油外包装盒上,将未注册的商标,印刷成注册商标,当事人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林某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处人民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加工塑钢型材窗户案。
2010年3月17日,分宜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黄某正在用于加工商品房塑钢型的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进行了买样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2010年3月10日,当事人黄某从生产厂家以6000元/吨的价格购进8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用于加工商品房塑钢型材窗户。分宜县工商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没有异议。截止案发日止,当事人用这8吨塑钢型材全部加工成塑钢型材窗户,违法加工货值48000元。当事人黄某上述行为,属《产品质量法》第12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加工塑钢型材窗户的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宜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10年4月28日,渝水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其看到一广告活动内容涉及到抽奖活动,且设置的奖品有可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请工商部门进行核查。经工商执法人员进行核实,该活动广告涉及的抽奖活动的内容有“一等奖(价值7999元)”等字样,有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之嫌疑。经查实,当事人举办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所指“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的规定,其行为属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渝水区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低于成本销售药品案。
2010年4月14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罗某销售药品时,将部分药品低于进货价格进行销售,涉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药品。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4月1日购进的一胶囊药品进价是每盒7.6元,为抢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当事人一直以每盒6.3元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以低于进货价格销售药品,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及《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4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之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罚款。
典型案例十:无照经营柴油案。
2010年3月29日上午,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正在用一辆油罐车给货车加油,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有无照经营的嫌疑。经查,当事人李某于2010年3月份开始利用油罐车以5.8元/升的价格购进0号柴油2吨,然后在露天以6元/升的零售价卖给工地上的装载机、挖机等工程机械,至查获时2吨柴油都已销售完,经营额13944元,非法获利464.8元。当事人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柴油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1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取缔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何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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