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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 巨额退耕还林款被多年诈骗为何无人管
时间:2012-08-21 15:00:15来源:作者:
    导读:一名主管林业的国家干部,和一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土地和荒山退耕还林的协议,在没有一点成绩,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却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偿款长达九年,甚至签订合同之前一年的也领取了;据村民调查,这中间存在一系列的造假活动,不但领取补偿款的土地数目不符,就连领取补偿款的农户也是冒充的。为此,村民多次向主管部门反映,想不到各级领导不是互相推诿,就是有意隐瞒事实和庇护……
    反映人是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白马寺村的村民,他们反映的问题如下:
    一、土地和荒山的承包
    他们村土地薄,条件差,大都靠天吃饭,属于省级重点扶贫村。他们村只有几百亩坡耕地和几千亩荒山,如果搞开发的话也还是有出路的。然而,2003年10月1日,在大多数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村的几百亩耕地和两千多亩荒山被原无梁镇林业所所长赵红勋等三人承包,承包合同中的好几个村干部代表和党员代表的签名都是被人代替的。
    按说,签订此合同的目的是让赵红勋等人实施退耕还林的项目,可他们从承包之日起,却是没有做过一次真正的退耕还林工作。只是在每次上级检查时,临时找几个人栽点树应付一下,可因为检查都不在植树季节,所以,临时栽的树木都是检查过后几天就枯死了。他们不但栽不活树木,还不时地砍伐知青时代留下的树木。
    就这样,从2003年10月1日至今,赵红勋等人承包的土地和荒山根本没有实施有效的退耕还林。
    二、多年领取巨额补偿款
    让村民不可思议的是,赵红勋等人真是神通广大,不但从承包的那一年开始就每年领取国家补偿款,竟然连承包之前的2002年的补偿款也领取了。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才批准发放补偿款,还要经村委会盖章,可是,村委会根本不知道此事;只知道他们临时应付才找人载点树。2011年,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市林业局公开验收却为不合格。可是,2011年之前的就是合格的吗?如果不合格,为何每年都可以按时领取补偿款?
    领取补偿款的,材料显示为12户,可村民却说只有1户是本村的,其他的都是外村的,可在地址栏中,却都是写的本村村民。就是在地亩数上,也存在造假,因为多报可以多领;领取的补偿款数额,每年都在数万元以上。
    三、承包合同几经转让
    赵红勋等人承包后,对退耕还林没有一点成绩,遭到村民的多次举报或投诉,他怕引起事态扩大,就私自转给了另外一个村上的村支书张书臣,张书臣又以19万元的价格部分转给了一个姓刘的和一个姓曹的。现在出面应对村民的都是姓刘的和姓曹的那两个人。
    四、村民向各主管部门反映没人管
    对于赵红勋等人欺骗上级,欺骗村民的这些事情,村民多次向市林业局反映,林业局却推给了镇林业所,林业所推来推去就没了消息。向市信访办、纠风办反映,也是互相推诿,没人出面管一管此事。其中一位林业局的主管副局长谢普选,刚开始还对村民大讲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告诉村民退耕还林补偿款70%要分给村民,30%才能给承包人。可是当村民向他反映赵红勋等人的情况时,却是立即变了腔调。特别是他十分同情被转包的这几个人,说什么:“他花19万元接下,还不知道赚钱不赚钱,也够可怜的,你们应该让他继续经营才对。”这哪里是一位主管局长应该说的话啊!他这话的意思就是说同意赵红勋等人继续骗取国家补偿款,把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完全抛在了一边。
    五、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应该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赵红勋等人的私自转让,都没经村委会同意,均属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从各种法律来解释,该合同都是无效的,都是应该收回村集体所有。
    六、赵红勋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等10种行为的处罚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很明显,此事件中,赵红勋如果确认为国家工作人员,骗取退耕还林补偿款就构成了贪污罪,其他人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综上所述,不管怎样说,赵红勋等人都已构成了犯罪。既然构成了犯罪,如果主管部门的领导再不认真处理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说不定就会被村民怀疑和赵红勋等人存在着秘密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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