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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9-10 16:05:11来源:巩留县工商局合同消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作者:周万刚
   2012年8月16日,消费者何某来到巩留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称:2011年6月28日,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巩留县懿品雅居订购了50平方米商铺,签订了合同,并交了5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签订该房正式购房合同时付清全款。合同同时约定,在乙方交付5万元定金后,甲方不得将该单元出售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15万元的违约金。2011年8月25日,申请人因老家有急事,回老家了,2011年8月底,何某收到该公司售房经理王某的手机短信,催何某交房款,由于何某一时无法赶回,所订购的商铺已被公司收回。何某认为应该按合同办事,现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不履行合同,完全是违约行为,请工商部门以法维权。
   被申请人辨称:2011年6月28日,公司售房部经理童某代表公司签订的订购商铺协议书后,公司曾于2011年8月底,分别通过打手机电话和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办理购房手续,但是何某以人在内地为由没有及时来办理购房交款手续。2012年5月9日,童某再次手机通知何某来公司洽谈商铺事宜,何某又一次没有及时赶到,公司已尽到了通知何某履行合同的义务。鉴于何某没有及时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公司将该商铺收归公司使用。被申请人认为何某在履行合同中也存在过错,对何某的要求不能完全认可。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质证,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调解人员认为被申请人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何某的要求,由于房源已经没有了,调解人员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调解人员的积极努力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放弃索房的要求。
   二、申请人放弃赔偿损失的要求。
   三、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合计10万元。
   至此,一起纠纷长达一年之久的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巩留县工商局合同消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周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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