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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重复承包侵我权 违约依法被控告
时间:2012-09-11 16:36:37来源:http://hushengwang.com/news_view.asp?id=1208作者:
    ——报料河南太康县法院枉法裁判让我苦不堪言
  内容摘要: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滩上窑厂占用的是太康县马厂镇滩上村委会、陈集村委会的土地,我(Li为明)与两村委分别签有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长达十几年中,我花心血投资数十万元对窑厂进行了规划布置。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Li仰立(太康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主任)、Li伟(又名Li树斌,系太康县逊母口乡副乡长)明知砖窑厂是我个人投资所建,还极力串通两村委重复承包,恶意侵犯我的财产,导致我血本无归。这本是一起很明显的侵权案件,而本案在历经六年的诉讼中,一波三折,故意人为复杂化,太康县人民法院至今仍枉法裁判,没有给我一个合理说法。
  我叫Li为明,男,汉族,现年59岁,系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滩上村村民。
  马厂镇滩上窑厂占用的是太康县马厂镇滩上村委会、陈集村委会的土地。1994年经马厂镇滩上村委和陈集村委同意,我投资28万元在原窑厂(马厂镇滩上窑厂)旧址,重新建造一座24门的轮窑(造型设计见图纸),1994年8月1日和1999年10月滩上村委和陈集村委分别给我出具书面声明,以证明窑厂高压线路变压器和新建的24门轮窑所有权永归我Li为明,并享有窑厂承包合同优先权。
  在合同履行长达十四年之中,我扒旧窑,建新窑,购买新砖机,装砖机,经过无数次的搬迁整修,投产到作业,雇用的工人全都是以两行政村村民为主的工人,产砖运往县城农村的各个地方,马厂镇滩上砖厂誉满县城东方。
  2000年11月22日,我和石太金(系太康县朱口镇大石行政村村民)经协商自愿签订了一份窑厂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我将马厂滩上窑场(包括轮窑24 门,40型砖机,70型推土机,电机等砖厂的一切设备、设施,以交接清单为准)发包给石太金生产经营,承包期为4年,从2001年元月1日至2004年 12月31日,承包费每年11万元(其中包括设备使用费5万元),石太金在承包期内,必须给付一人在厂工资年薪8000元和10万块低价砖(每块砖价7 分)。
  2005年元月,我在和石太金签订砖场续立合同时,由于砖价上涨行情前景可观,于是我就依照市场规律合理要求调高承包费,但石太金拒不同意,最后双方就设备租赁协议以5万元成交形成一致意见,因某种因素的作用,当时承包费未能达成一致,不能形成完整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春天窑厂开始生产时,再行协商承包费,其实石太金早就知道并可能插手串通承包窑厂合同一事。
  没有想到,2005年2月26日滩上村委在没有通知我优先权人的情况下,私下将窑厂重复发包给了Li仰立(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和Li伟(又名Li树斌,系逊母口乡副乡长,石太金的原同事),一女二嫁地,非法与他们二人又签订了窑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滩上村委将窑皮及窑皮zhou围土地,包括坑塘56亩承包给了Li仰立和Li伟,承包期限为25年,从2006年元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5年的承包费为5.5万元,石太金见滩上村委将窑厂包括24门轮窑在内已成功发包给了自己意图之内的理想人物Li仰立和Li伟,于是就只同意给我支付5万元的设备租赁费,死活不再同意与我签订窑厂承包合同,当然也不会向我支付窑厂承包费。
  Li仰立、Li伟两人不是本集体组织人员,是国家干部(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主任,逊母口镇副镇长),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对外转让必须由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Li仰立、Li伟和两村委的合同没公告,没开群众大会,挡员也不知道,一次性拍卖25年,严重侵犯公共利益。
  随着侵权的进一步加深,2005年12月31日,马厂镇陈集村委不顾我与其村委合同的有效之内,在滩上村委的影响下也与Li仰立签订了一份窑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集村委会将滩上窑厂及坑塘等54亩发包给Li仰立,承包期为25年,从2006年元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5年的承包费为3万元,合同自2006 年元月1日起开始履行,陈集村委在合同履行之日起将滩上窑厂的高压线路、变压器、电机完好无缺的交给Li仰立使用,并在合同中括号注明窑皮、高压线路、电机、变压器的所有权归滩上和陈集两村共有。
  2006年元月1日,Li仰立根据自己与两行政村签订的窑厂承包合同转手又发包给了石太金,二人之间签订了窑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Li仰立将滩上窑厂包括24门轮窑,土地及坑塘承包合同约110亩(包括坟地5亩许)高压线路、变压器等承包给石太金生产经营,期限为3年,从2006年元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每年承包费9.3万元,在承包期间发生土地、窑皮、变压器和高压线路权属争议,由Li仰立负责解决。就这样,我辛苦投资资金数十万元进行注册、审批、申报,取批文,经营手续样样齐全,具备法人资格,所得到的承包经营权和固定资产所有权的窑厂,被两村委与他人联手恶意串通、窃取,而失去了控制,导致我苦心经营十几年、数十万元的资产打了水漂,血本无归,我欲哭无泪。
  2006年,石太金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意租赁我的设备,并同意支付我5万元租赁费,我提出自己对滩上窑厂享有承包经营权,对窑厂的24门轮窑、变压器等也享有所有权。石太金缓步策略的说:现在权属有争议,如争议解决后能确定所有权归你,再向你交承包费也不迟,承包权提高也行。为此我相信此言,石太金就在2006年 3月2日协议书背面注明,此协议不包括窑皮、变压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制止侵权行为,恢复我对24门轮窑的财产所有权,我于2006年5月以滩上村委会、Li仰立、Li伟为被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尽管这是一起很明显的侵权案件,但案件到2007年春还没结果。2007年3月20日石太金就以24门轮窑没有财产归属定论为由,只与我签订同意支付5万元的设备租赁协议。
  2006年和2007年Li仰立不顾07年太审民初第8号裁定查封冻结窑厂现金35000元,在贪财心切侵权必成作用下,公然串通石太金对查封的35000元资金违法解冻,并逐步提取06年和07年承包费18.6万元。
  更有甚者,本案在诉讼中,太康县人民法院故意迎合了Li仰立的意图,以06年太民初第1734号裁定书,对我租赁给石太金的一台40型砖机、70型推土机和搅拌机、房子18间进行了查封,并由石太金保管使用,美名其曰一是防我动粗拉回设备,二是不影响石太金生产收入。真是可笑之极,我的个人私有合法财产,法院凭什么查封!
  2006年由于捣乱的原因,我与滩上村委会虽没签订书面窑厂承包合同,但滩上村委会向我收取了3000元承包费,视为实际履行,有06年5月20日行政村收条为证。
  2007年4月2日,我与滩上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村委会根据承包该承包协议于2007年3月16日向我收取承包费4000元,并于签订此合同的前一天4月1日,分别书面通知了Li仰立和石太金,内容是Li仰立与原村班子个别成员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组织原则,侵犯了Li为明的个人财产,属无效合同,现终止你们之间就合同方面的经济往来。这足可以证明,Li仰立和石太金不顾行政村通知,抵制法院查封的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侵占,涉嫌犯罪。
  2007年9月底85万块全砖轮窑总造价28万元在所有权不知情的情况下炸毁了。2008年元月6日,石太金又将炸毁的24门轮窑转移给滩上村的Li济增和WU庄村的WU强,二人出具了验收证明。
  2008年9月22日滩上村委又与石太金的侄子石兵签订了窑厂反回收买卖协议。
  2009年8月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我06年5月起诉滩上村委和Li仰立、Li伟的案件,无因回避中止后以两村委反诉成功上诉发回重审合并再审上诉又发回,以2008年太民初字第265号判决出台下达,结论如下:第一,确认我与陈集行政村2002年元月1日签订的坑塘承包合同有效;第二,确认新建24门轮窑、高压线路、变压器归我所有;第三,确认滩上村委与Li仰立、Li伟、陈集村委与Li仰立之间签订的窑厂承包合同无效;第四,确认滩上村委与我2001 年元月1日签订的窑厂承包合同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第五,判决二村委与Li仰立侵权,赔偿我06年经济损失4万元。
  根据2008年太民初字265号判决书确认的我与滩上行政村2001年合同至2005年12月31日与陈集行政村2002年至2027年合同有效,06年我和滩上行政村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有3000元承包费视为继续履行,07年我既签订了合同又交有承包费,08年265号判决书认定06年Li仰立与两村所签订承包合同无效,所以我享有06至07年承包经营权,在我拥有法人资格,持有承包经营权和设备所有权的情况下,竟被剥夺权益达七年之久,至今仍未讨回公道,实属法院不作为,不公正之举。
  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侵权案件,经过6年8审7议两次大的讨论,历经太康县人民法院、zhou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波三折,又发回太康县法院重审。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生命线,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司法良知是一个法官内心的道德法庭.如果法官在认定证据、事实,适用法律时,不能从良知出发,违背常识枉法裁判,必将丧失公众的拥护和支持,将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公众的满意度,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
  最新进展,在县委书记wang国玺的批示下,太康县法院终于立案,并分别作出(2012)太民初字第475号、(2012)太民初字476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依旧知法犯法,枉法裁判。
  希望有关监督部门及上级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进行公正的判决,还司法公正一片蓝天!还我一个公道,还我尊严! http://hushengwang.com/news_view.asp?id=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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