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东升将该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以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安排出纳苏勇保管作为账外资金使用,伙同他人将其中公款80804元非法占有。2011年3月,被告人刘东升伙同苏勇将嵩明县计生局账外资金公款40万元借给嵩明诚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使用,每月收取利息8000元,共获利息88000元,二人平分。http://www.jcrb.com/anticorruption/ffyw/201209/t20120917_948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