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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原交通局长贪腐窝案9被告人“过堂”
时间:2012-10-17 17:53:04来源:http://fanfu.people.com.cn/n/2012/1017/c64371-19294410.html作者:

   虎门交通局原局长贪腐窝案昨日开庭审理,9名被告人分别被指控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苏仕日 摄

  9人同“过堂”

  黄平,原虎门交通分局局长

  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强奸罪,侵吞公款38万元;伙同他人多次共同侵吞公款共计1387483.03元,个人分得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54656.87元;以年终奖、慰问款名义私分国有资产41.2万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韩某平,原黄江交通分局副局长

  涉嫌贪污罪,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共计821483.03元,个人分得311483.03元。

  陈某华,原常平交通分局执法股股长

  涉嫌贪污罪,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共计43.6万元,个人分得14.1万元。

  邓某峰,原常平交通分局出纳、运管股股长

  涉嫌贪污罪,伙同他人多次共同侵吞公款共计36万元,个人分得8万元。

  尹某华,原大岭山交通分局局长

  涉嫌贪污罪,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共计31万元,个人分得5万元。

  王某前,原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审理科副科长

  涉嫌贪污罪,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共计21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

  黄某,原谢岗交通分局副局长

  涉嫌贪污罪,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共计21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

  陈某航,原虎门交通分局综合股股长

  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共计6万元,个人分得2万元;私分国有资产41.2万元,为负直接责任人员。

  钟某川,虎门交通分局合同制员工

  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共计13万元,个人分得6.5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黄平)8万元贿赂。
 私放违章车辆,将罚款截留进单位小金库集体私分;入干股介入客运线路营运,5年间受贿超200万元……2011年底,原虎门交通分局局长黄平因涉嫌强奸女下属被刑拘,后被挖出一起涉及多名交通系统官员的贪腐窝案。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黄平等9人分别被提起诉讼。其中,黄平被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强奸罪。法庭上,黄平等人对大部分指控表示认罪。

  设立多个小金库

  黄平于2002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任常平交通分局局长。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6月,黄平吩咐被告人、时任常平交通分局出纳邓某峰,将虚报或虚增的报销款、私放违章车辆的部分罚款等收入作为小金库资金,并要求邓某峰以其个人名义在东莞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保管小金库资金。

  2007年7月,黄平又吩咐被告人、时任常平交通分局出纳陈某华将部分私放违章车辆罚款收入作为小金库资金单独保管,并吩咐陈某华以其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保管小金库资金。此后,陈某华分3次从小金库中取出22.6万元拿到黄平办公室,两人平分。

  2008年5月,黄平得知自己将要被调往虎门交通分局后,黄平指示邓某峰从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中拿出15万元现金,黄平将5万元现金分给邓某峰,自己分得10万元。

  在调离常平交通分局之前,他还吩咐邓某峰将小金库资金全部取出进行处理。在黄平的办公室和常平一酒店,黄平及被告人韩某平、陈某华、邓某峰,尹某华、王某前、黄某等7人先后两次碰头共同贪污21万元,每人分得3万元。

  黄平调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后,2008年9月,被告人韩某平调到虎门交通分局工作。黄平将在常平的做法如法炮制,吩咐韩某平将部分私放违章车辆的罚款收入作为小金库资金,并要求韩某平以其个人名义先后开设2个东莞银行账户保管小金库资金。

  2010年1月,黄平得知韩某平所保管的小金库还有约50多万元,指示韩某平将钱全部取出平分。同年1月20日至23日,韩某平从其保管的两个东莞银行账户中分多次提取现金共511483.03元;25日,韩某平将25万元现金交给黄平,余款261483.03元归韩个人所有。

  黄平在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期间,吩咐被告人陈某航以陈个人名义在东莞银行开设两个账户保管小金库资金。小金库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分局私放的违章车辆的罚款、虚报或虚增的公款。

  2011年1月,黄平要求被告人陈某航从小金库中取6万元现金,后黄平分别分给陈某航、吴某华各2万元。同月,黄平决定以年终奖、春节家属慰问款的名义给虎门交通分局全体人员发钱,并吩咐陈某航从陈保管的小金库中提取现金,私分国有资产41.2万元。

  公诉机关还发现,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黄平与被告人钟某川合办虎门快捷停车场,用于停放虎门交通分局查扣的违章车辆。期间,钟某川经黄平同意,对部分违章车辆作私下处理,并从每台私放违章车辆罚款中截留部分款项。

  经查,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5、6月份,钟某川经手截留私放非法营运车辆罚款共计约13万元,与黄平二人平分,各分得约6.5万元。

  此外,2011年,黄平先后3次以归还先垫付为公送红包款项的名义,将虎门交通分局小金库的资金、共计38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占为己有。

  参股客运线路办停车场敛财

  除了设立小金库私分公款,入干股拿分红成为黄平的另一敛财工具。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初,黄平任常平交通分局局长期间,与某通公司商量合作经营“常平至深圳皇岗口岸站或(福田汽车站)”直达班车专线的客运线路。

  双方约定,某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黄平负责办理常平镇运管、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黄平占该线路的1/4股份,某通公司占该线路的3/4股份。每一股份应出资额为854722元,但黄平只出资27万元用于支付一块线路牌,另用于购买一辆客车的584722元由某通公司代为出资,黄平却按全额出资分红。期间,黄平并没有参与上述客运线路的管理、经营。

  公诉机关认为,2006年8月至2011年11月,黄平获取上述客运线路“利润”共计2988793.32元,其中2044656.87元为受贿款。

  黄平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下属谋生意。2008年年中,黄平与下属钟某川经商量后,合作开办东莞市索思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索思公司),黄平以陈炳林名义与钟某川各占公司50%股份。

  2008年9月,钟某川全额出资注册索思公司,并在快捷停车场内设立办公点,由其负责公司的经营。经营期间,黄平利用担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的便利,使索思公司在取得船舶数据资料、代办的“道路经营许可证”、获得“虎门镇内公交车营运情况”调查业务上提供帮助。

  2009年中秋前和2010年年初,钟某川以盈利分红名义分别给予黄平5万元和3万元现金。

  此外,在黄平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期间,2009年至2011年的春节和中秋节,虎门某汽客运站每次都以红包的形式送给黄平5000元,共送给黄平3万元。

黄平庭上否认参股是受贿

  据介绍,案发后,黄平退回71万元,韩某平退回5万元,陈某华退回14.1万元,邓某峰退回8万元,尹某华退回5万元,王某前退回3万元,黄某退回3万元,陈某航退回2万元,钟某川退回6.5万元以及虎门交通分局,其余涉案人员均已退回相关款项。

  昨日,在庭审现场,黄平等人对公诉机关的大部分指控表示认罪。不过,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参股客运线路拿分红受贿的指控,黄平当场表示不认同。

  “参股是刚好遇上线路有人转让承包权,他们邀请我加入的。”黄平认为,自己拿出27万元作为投资,虽然购买客车的花费由某通公司代为出资,可自己还是按照银行贷款的方式按月从利润所得中返还本息。从某通公司获得的收益,应纳入其投资所得,不应归为受贿。

  对此,公诉机关诉称,在双方的约定中,黄平负责办理常平镇运管、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明显属于利用自身的职务身份作出承诺。

  黄平辩称,参股客运线路系某通公司邀请其加入,但某通公司一名业务主管却作证称,系黄平主动找到公司要求参股,公司方考虑到黄平主管当地运政事务,出于不敢得罪对方和方便日后办事的考虑,公司方才同意黄平参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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