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2年8月2日,消费者孙女士到四方区消保委反映,她办理的一张保健卡,因保健院的原因不能继续为其服务,孙女士要求保健院退卡,但是迟迟得不到答复。
2012年6月初,孙女士因感觉身体不适,在位于青岛市四方区洛阳路的一家保健院花费300元办理了一张10次的推拿卡,在做完4次推拿后,孙女士感觉效果不佳,自身的不适没有任何缓解,于是在和保健院协商后将剩下的6次推拿改为足疗。此后孙女士在保健院只做了2次足疗,便被告知该店的足疗师辞职了,店内无人可提供足疗服务,无奈之下孙女士要求退卡,但是保健院迟迟不作答复,孙女士只好到四方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在接到孙女士的投诉后,四方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进一步对事情展开调查了解,认定事实基本如消费者所述。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消保委通过与店方多次协调,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保健院同意退还孙女士保健卡内的剩余款项12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