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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宁海县消保委:购房签租赁合同 消保调解退定金
时间:2014-11-08 00:48:27来源:作者:李牧

  2014年5月21日上午,一位花甲老人手拎一袋子走进消保委投诉,老人颤抖的将袋子中的资料拿出来向工作人员反映:自己一直住在乡下,想在宁海县城买房。5月初,路过宁海家之窗现代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售楼中心,看到门口广告有住房出售,于是进去询问是否有个人住房购买。售楼处接待人员告诉他,楼盘中有个人住房出售,价位在3800-5000元每平方米不等,房产证要到楼房全部完工统一办理。自己想想认为价位比较合算,回家与老伴商量后,拿出多年积蓄与5月19日一次性付定金3万元,当场签订合同。由于当时签合同时没有戴眼镜,合同拿回家一看,发现是租赁合同,40年后房子要归还。于是马上打电话给售楼中心,售楼中心工作人员解释,到时候会统一补签正式购房合同,现在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一个凭证。自己想了一晚上觉得售楼中心存在欺骗行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于是一早就来消保委投诉,要求售楼中心退定金。

  消保工作人员立即拨通老人提供的售楼中心的电话进行联系,售楼中心确认有这一回事,承认当时没和消费者说清楚是租赁40年的房子,误导了消费者。经调解,同意退回消费者3万元定金,退钱手续需要经理签字,由于经理在外地出差,等经理回来签字后马上退钱。

  6月11日,老人打电话给消保委说售楼中心已经将3万元钱退回给他了,感谢消保委帮助维权,才使自己的权益得以维护,以后再也不盲目的购房了。

  消保委评析警示:本案中经营者为了销售房子,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房子的使用性质,致使消费者盲目购房预付定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新《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在购房住房时,应该叫子女或亲戚陪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看清合同条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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