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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吴川荔枝眼看丰收在望 却大面积落果
时间:2017-07-11 00:44:54来源:作者:[标签:作者]

  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在吴川承包荔枝园经营的果农何亚炳丰收梦碎。原来,今年4月22日,他承包的173亩果园栽种的近3000株荔枝树,眼看丰收在望,却在喷施了购买的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后,造成荔枝大面积落果,失收超过80%。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定为药害所致。

  喷药后3000株荔枝树80%落果

  2017年2月份,家在电白的何亚炳在吴川市王村港安平村大岭山承包一果园共173亩鸡嘴荔枝,约3000棵树。今年的4月19日,当时天气闷热,具有30年种植经验的何亚炳预计,今年的荔枝病害会比往年更严重,之前所用的杀菌剂只怕作用不大。于是,他特地到经常光顾的高州市山美某果业农资店购买三件(每件12瓶)绿隆牌20克/升的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希望在刚刚结果时做好预防,并避免收成时农药残留。

  “购买这批农药时,农资店老板对我说这农药不会伤花伤果。没想到过几天发现全园果树严重落果。”何亚炳说,4月21日至22日,他将单一绿隆牌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兑水进行喷雾,4月26日,发现全园果树约80%严重落果。

  “刚结果就开始落果,当时觉得天塌下来一样。”何亚炳估算,一棵果树预计收成200斤,按照当时每斤6元的收购价,全园2400棵果树全部落果,估计损失超过288万元。

  专家鉴定异常落果为药害

  4月28日,吴川市农业局收到何亚炳关于药害的投诉,当天派员到果园现场进行了第一次勘查,5月4日和5月22日湛江市农业局、湛江市植物保护总站和吴川市农业局的同志到果园现场进行了2次勘查。

  5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湛江市农业局抽取农药样品送广东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标称生产单位为福建省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的20克/升的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在28种非标示农药成分中检出三唑磷。

  5月22日,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药害鉴定申请,吴川市农业局组织专家组对果园异常落花落果现象进行鉴定。

  专家组经过对田间现场勘查,并对农户、农药经销商与农药生产厂家代表进行了质询,查看了4月28日、5月4日和5月22日疑似药害相片及相关资料,综合田间勘查结果,专家组一致认为鸡嘴荔枝出现异常落花落果症状与本次施药存在相关性,为药害所致。

  在专家鉴定后,何亚炳多次要求销售方高州市山美某果业农资店老板张某福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额度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何亚炳认为,主要是“假药”导致损失;张某福则认为何亚炳没有正确按照农药标示的注意事项,在植物花期喷施所致。

  律师:生产销售“假药”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月15日,何亚炳向吴川市消委会反映,请求调解。湛江市消委会和吴川市消委会当天派员到涉案果园进行了察看,发现大面积失收,地上布满“落花落果”。消委会当即约谈张某福,指出农药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配合“第三方进行田间产量测定评估损失”。但在要求的时间内,张某福未予回复。

  湛江市消委会登录国家农业部网站,查阅了涉案农药的登记资料,该农药登记作物为茶树。但该农药的标签却印有荔枝图案,涉及虚假宣传。鉴于调解不成,湛江市消委会支持何亚炳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争取合法权益。

  湛江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成员、湛江市汉基律师事务所杨辉、吴晓云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涉案农药产品标签标示的是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经广东省农药鉴定所检验,含有13.9%三唑磷隐性成分,因此,可依法判定为假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诉讼时间比较长,但打官司不光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不让假药再坑农害农。”何亚炳说。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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