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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实开发商将自食其果
时间:2009-12-22 15:47:20来源:中国乡村网作者:刘烨

虚假广告一直是房地产投诉的热点问题,不久的将来开发商再也不能以“广告不属于合同内容”为由,逃避法律的惩处,商品房宣传资料将被直接视为合同内容。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座谈会上获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已交与会者讨论、修改,该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座谈会上提出:“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应当注意严格掌握合同无效的标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何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会议认为,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出卖方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一般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方提供的由购买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即使未载入上述说明和允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出卖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购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此消息得到了法律界、房地产界和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对本报记者说:“这个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意义重大,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为有利。大量案例显示,消费者在购房时受到了虚假广告的误导,但当消费者就商品房虚假广告问题诉诸法律时却屡屡败诉,原因主要是购销双方没有把广告承诺写入合同,法院不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另外,秦律师希望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尽可能明确、具体,如图形广告能不能视为要约,广告不实是不是欺诈,这样可操作性更强,更利于实际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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