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出租开门时不慎将过路的行人撞伤,碰到这样的事该由谁担责?日前,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出租车司机、乘客、过路行人三方按4:4:2承担责任。 去年4月8日晚9时许,天下着雨,岳阳市五里乡妇女金某正沿着简易公路匆匆往家里赶。这时,一辆出租车从她身后开了过来,停在前边不远处,金未在意,继续埋头赶路,当路过出租车边时,正好乘客方某开门下车,不想推开的车门不偏不倚将金某撞倒在地。随后,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金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4513元,法医鉴定为轻伤。 事发后,金某找到肇事出租车公司和方某,要求支付其受伤期间的所有费用,均被拒绝。无奈之下,金某将出租车公司和方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000元。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上路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安全的规定,保证乘客的安全,防止发生危险事故。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在乘客方某下车时随意停车,没有注意道路上行人的安全,导致方某打开车门时撞伤金某。所以,出租车司机对金某的受伤是存在过错的。因该出租车归出租车公司所有,故出租车公司应对其司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乘客上车后即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直至乘客下车,运输合同才算履行完毕。本案中第三人方某作为乘客正常上下车,应由出租车司机负责,所以其打开车门将路人撞伤的后果,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金某在道路上行走时,没有充分注意道路上的车辆或障碍物,对被突然打开的出租车车门撞伤的后果,自己也要负一定责任。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金某各项损失总额10912元的80%,即8792.60元。 一审宣判后,出租车公司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司机停车时没有注意在车边的行人,亦没有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安全,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金某在道路上行走时,没有注意停止行驶的出租车有可能开门下客而与之保持安全距离,两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乘客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就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对该由谁开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按出租车行业习惯,乘客上、下车开门一般是自己完成的,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因此,乘客方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3年3月中旬,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为由,改判出租车公司和方某各赔偿金某损失的40%,其余20%由金某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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