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开化县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同志致信本报记者,详细介绍该中心综合运用《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拍卖法》的有关条款,成功为一起竞买商品房面积不足案做出调解,拍卖委托人退还竞买人不足面积价款1万元,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一倍赔偿买受人1万元。 2002年初,浙江消费者江某根据拍卖公司的公告,参加拍卖公司组织的商品房拍卖会,竞买到房屋一套,并按拍卖标的物标定的面积一次性交付了房款。此后江某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发现标的物实际面积小于拍卖标的物标定的面积10平方米。事后,江某多次找到委托拍卖人和委托拍卖公司,要求退还面积不足的价款,但委托拍卖人、拍卖公司指着《拍卖特别规定的通知》表示,本次拍卖会所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如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小于拍卖资料所标面积,不影响成交价格,委托拍卖人及拍卖公司不负责退款。无奈之下,江某找到了开化县12315举报投诉中心要求帮助解决。 开化县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还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委托拍卖人应向拍卖行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权属资料。拍卖公司对提供的权属资料要进行核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工商机关进行调解过程中,被投诉方认识到委托拍卖人未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物的真实面积,造成房产登记的实际面积小于拍卖面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权属人应当承担退款和赔偿责任;拍卖公司对提供的资料未进行核实也有过错责任。至于拍卖公司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是为了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推出的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最终,江某获得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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