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女士本想买只热水袋为年幼的女儿取暖,不料因热水袋质量问题引起漏水,将她年仅2岁3个月的孩子烫至10级伤残。悲愤交加的卢女士在同该热水袋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销售该热水袋的杂品批零部业主毋某推上了法庭。 卢女士系河南省焦作市一个体工商户,在每天的繁忙之余,天真烂漫的女儿无疑是她和丈夫的开心果,两口子视女儿为掌上明珠,夏天怕热着,冬天怕冻着。2001年12月10日下午,卢女士在毋某处购买了一个“××”牌绿色橡胶热水袋,以备天冷时为女儿取暖。2002年1 月13日晚,卢女士灌好热水袋后,将女儿许晴抱到床上取暖。 在来回移动热水袋的过程中,热水袋出现破裂漏水现象,滚烫的水将小许晴双脚严重烫伤,后经辗转两家医院治疗,终于伤愈出院,可孩子那原本光洁如玉的双脚上留下了难看的疤痕。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许晴的伤情进行鉴定,她的伤构成10级伤残。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使用热水袋取暖,被告应依法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合格。因被告不能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依法应当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毋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许晴医疗费等共计11466.44元。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