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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 拍卖公司被判退车款
时间:2010-01-27 13:53:12来源:中国农副产品网作者:方龙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拍卖纠纷案,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因在拍卖汽车时未依法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被一、二审法院判决其拍卖关系无效,向消费者退还车款55650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4340元。    2000年4月26日,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建设西路的商户魏东根据商业需要,在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想买一辆车。当他看到拍卖会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来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时,很是看好。在该车的拍卖目录中,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介绍该车的基本情况:该车有执行手续,有档案。魏东于是以5565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成交后,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将该车档案资料移交给魏东。2000年5月30日,魏东依约支付给该拍卖公司价款55650元。有了车的魏东十分高兴,可是车开回后,由于该车原系湖北省襄樊国营华中制药厂所有,后又经河南舞钢精细化工厂、南阳市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辗转至南阳市商业银行振兴支行,魏东在前去过户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过户必须首先由车辆所在地公安机关事先和车辆接受地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待接受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3个多月的四处奔波和多方努力,魏东最终没能将车过户至自己名下。于是魏东于2000年8月30日将该车档案手续又退给了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并一纸诉状将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拍卖行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该车时未依法向消费者声明该车不能在当地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遂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魏东购车款55650元;在此期间,原告魏东将牌号为33K8BLOL号桑塔纳轿车返还给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诉讼费2170元由被告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2002年11月7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不服,以“上诉人在拍卖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双方所争议的标的不存在瑕疵问题,不应承担返还车款和担保责任”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中院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在其组织的拍卖会上未能将该车的登记情况及时告知竞买人魏东,也未告知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致使魏东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竞买成功后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济上受到了损失,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现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又不能协调办理上述手续,作为消费者的魏东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正当,法律应当支持。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明确判令二审诉讼费2170元仍由上诉人南阳市银海拍卖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这场历时近3年之久的买车纠纷才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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