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买房人,如果开发商没有提供竣工备案表,即使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也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近日,北京市一位购房人木某以开发商未提供竣工备案表为由,状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并胜诉。 2001年6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木某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该公司应当在2002年8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木某使用,否则,该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合同签订后,木某依约向该公司支付了房款。 2002年8月17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木某发出入住通知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含附图)、《房屋质量保证书》。入住通知书载明:“某园中区已如期建成,定于2002年8月29日至8月31日正式交付使用。请于8月29日9时亲临现场办理入住手续。”2002年8月31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初验,签订了某园业主初验记录表,该记录表载明交房前需完善的内容。木某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客户来访登记表上提出了主卧室及次卧室房顶及两个房间隔墙大面积渗漏,造成房顶及墙皮脱落,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等意见。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于当日在该登记表上签字承诺:“保证在2002年9月7日前整改完成。” 但房地产公司迟迟未完成整改工作。木某于是将该公司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公司已经向木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书,购房人已经收房,该公司并没有延期交房。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木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木某办理交付手续,涉案房屋应于2002年8月31日前交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时至2002年8月31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木某交房时,没有出具竣工备案表,因此,该公司于2002年8月17日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应属无效文件,其行为属于逾期交房,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木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00多元,该公司与木某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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