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日前以重大环境污染罪,一审判处綦江县化工搪瓷厂厂长谢秀月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下达后,深受环境污染之苦的綦江县篆塘镇村民奔走相告。据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这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来,重庆市首例、全国第二例因为环境污染而对责任人判刑的案件,引起了环保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记者通过案宗看到,2001年9月,綦江县篆塘镇漆树村一、三社,珠滩村一、二社和土垭村四社的89户村民,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头昏、腹痛、背部疼痛、呕吐等症状,其中有21人住院治疗,275人入院检查,119人门诊随访。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所检测,确定村民为亚急性砷中毒。 在排除了人为投毒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把目标锁定在珠滩河上游惟一一家企业―――綦江县化工搪瓷厂,这个打着搪瓷厂招牌的企业,实际上干着利用氯氧化锑回收锑的买卖。 这家私营性质的企业位于珠滩河边。1997年6月,该厂购得氯氧化锑渣等冶炼原料后,向綦江县环保局申报,请求批准生产,但在未获批准之前,即投入生产。直至1998年7月停产,仍未办理生产许可证。2001年8月23日,该厂在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又拉回40余吨废料,恢复生产。由于长时间停产,13个沉淀池和6个废水池均有不同程度开裂。 第二天,厂长谢秀月发现一个废水池渗漏,由于担心原材料流失,只安排工人做了简单处理,对其它池子未作渗漏检查。就这样,100吨含有砷、锑、镉、铅等大量有害物质的金属废料淘洗液,顺着池子的裂缝流入了珠滩河。 事情查明后,綦江县政府立即下令关停这家作坊式的私营企业,并责令厂长谢秀月拿出3万元钱为中毒村民治病。为了切断毒源,重庆市环保部门花了半个月时间,用水泥对废水池和排水沟进行固化掩埋,并将剩余的原料进行了处理。经测算,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万余元。 2002年1月9日,谢秀月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该县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谢秀月违反国家规定,向河流中排放有毒废水,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上百人中毒,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能积极协助政府处理中毒人员的医治工作,对其做出了从轻判处。被告人谢秀月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 此案的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庆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日前表示,以往的污染案件处罚的主体多数是企业,以罚款、关闭企业为主,而对于排污单位的负责人只有在造成人身死亡时才提起刑事诉讼。綦江县的这起环境污染案,对排污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制裁,对于以后的类似事件有着示范和指导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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